二、农村土地承包转包与流转中的法律问题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案例:村民张某七年前与铜岭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三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由于张某有一些才艺,于是随着亲戚游走四方从事乡村歌舞表演。虽赚了一些钱,但也导致没有时间打理土地。面对着已近荒芜的土地,前年春天张某与邻居赵某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协议,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赵某继续经营。赵某勤勤恳恳,倒也把土地种植得不错,今年也是丰收在望。可是村委会得知后,却认为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村委会不能承认这一份转包协议,并通知张某要是不承包土地,可以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果不解除,村委会则要收回土地。张某该怎么办呢?
评析: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即使农民进城务工,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一基本命题依然得以成立。近年来大量的农业人口转向二、三产业,家家包地、户户种田的局面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全国2.3亿农户中流转土地的农户超过了7000万,比例超过30%,东部沿海发达省份的地区这一比例更高,超过50%。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农业生产者的构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2.3亿农户还是土地承包者,但是已经将很大一部分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中央在十八大以后进行部署,在农村全面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主体经营,但是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户家庭。这个基本原则,搞“三权分置”和土地流转都要继续坚持。为此,2018年下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强调: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也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在本案中,张某采取转包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