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评判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一、传统国际私法的主权理论根基

传统国际私法认为,如果承认构成国际社会的各种关系是为了使某种秩序得以建立,应该服从某些规则的话,那么这种秩序不可能忽视法律冲突。国际秩序的基本观念之一事实上是权能的划分:应该尽力划分不同国家各自的权能的范围,以便避免冲突。而在公认的各种国家权能中,最基本的大概就是制定法律的权能,因此,国际秩序就不能不管这种权能的实施范围,因为它关系到其他国家的这种权能。忽略这一点,同一种私法关系可能因此先后得到相反的解决;在有关的关系中,由此产生的麻烦可能很严重,而且可以认为这是没有很好划分立法权能所造成的,私法关系的国际性,造成不同国家法院同时的管辖或连续的管辖,这涉及国际秩序的根本因素,即立法权能的划分。

国际秩序观念要求划分各国的管辖范围。如果我们承认存在着一个国际社会,而且承认该社会需要一种由法律规则确定的秩序,那么,合理划分各国的管辖范围,就势在必行了。设计这样一种规则,它能确定有关的不同法律各自的范围,并要求法官根据法律规则适用有管辖权的法律,这就成为人类解决法律冲突,创设国际民商事秩序的唯一可选取的路径。因此国家和国家主权成为国际私法构建理所当然的基础,国际私法的理论一切以此展开。

早期的冲突法理论关注于地域性。法律代表的是国家权力的实施,选择法律被看作一种在竞争的国家之间分配国家权力的机制。按照地域性原则,每一个管辖区有权力调整本领域内的人和事,但是,没有任何一个管辖区拥有权力调整其领域之外的人和事[1]。当争议涉及跨越多个管辖区的人、行为和事时,单单地域性就不足够决定适用法。在地域的可能性中间,为了选择调整管辖区,一些辅助的原则是必要的。这样各种理论就以国家和国家主权为中心展开了对国际私法的合理性解释。

19世纪末的许多学者实际上一致承认法律冲突构成国家之间的一种冲突,或者构成国家主权之间的一种冲突,因为这涉及划分不同国家法律的各自适用范围的问题,并且,人们从中得出这样一种结论,即应该从国际公法中寻求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原则,并把这些原则建立在国家各自利益的基础上。

这种观念的提出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是密不可分的。19世纪,现代国家得到很大发展,主权观念强化,因此,人们认为,国际私法虽然调整的是一种国际性私法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丝毫不涉及国家利益,而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将私人利益置于首要位置,是因为基于国际私人贸易所要求的效益和公平解决冲突,必然符合相互依赖的国家共同利益,正如国内民法通过私人利益实现一般利益一样。要想维护重大的政治利益(即每一个国家的共同利益),同样重要的是绝不能忽视这种利益,即外国法的适用得到承认受制于一国主权和国家利益。各种学术理论就是以此为出发点来分析构建法律选择规则。如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等都认为,法律的冲突是主权的冲突,重要的是弄清本国的国家主权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对外国的国家主权让步,容许适用该外国的法律。强调法律选择的国家和国家利益,强调主权原则,而完全不顾私人利益本身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