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圈地方政府协作治理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以区域多方协作为主导的都市圈治理理论

以区域多方协作为主导的都市圈治理理论主张通过谈判形成都市区不同层级政府、非营利组织和私营部门间的协作网络,以此来共同解决区域公共事务。该范式试图在以“国家干预”为主的“政府模式”和以“市场主导”为主的“多中心治理模式”之间找到平衡点。

在研究都市圈协作治理的过程中,有关“区域主义”与“新区域主义”的讨论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区域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致力于通过结构性调整加强中心城市政府的支配权;第二个阶段强调中心城市政府的支配权让位于多中心的区域治理模式;第三个阶段,也就是新区域主义,强调政府治理能力的发展而不是政府自身的扩张。美国学者艾伦·D·沃利斯(Allan D.Wallis)在研究大都市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认为新区域主义以跨部门(公共部门、私营部门、非营利组织)联盟为主要特征,主张通过谈判形成大都市区不同层级政府、非营利组织和私营部门间的协作网络,以此来共同解决区域公共事务。然而,由于这一协作网络不强调政府的主导性,缺乏相应的政府授权,从而限制了这一协作模式对区域公共事务的解决和协调能力。[1]

区域治理的核心问题在于化解区域内各个地方政府的集体行动困境,促进都市之间的跨域治理。学者们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形成了传统区域主义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新区域主义理论等不同的理论范式,并出现了“大盒子”模式、“多层次政府”模式、多中心公共选择模式、“多边联合治理”模式、城市社区模式、“跳跃式合作”模式等区域协作治理的形式。[2]

(一)传统区域主义理论

“大盒子”模式和“多层次政府”模式是受传统区域主义理论影响而形成的区域协作治理形式,强调建立新的政府层级和纵向的科层规章。传统区域主义认为要通过结构性调整加强中心城市政府的支配权,解决大都市区治理的碎片化问题,就要取消区域内各个独立的市政府,通过市县合并(city county consolidation)等方式将它们合并成为一个庞大、统一的大都市区政府,以期获得区域内社会治理的公正和公平。这一模式又称“大盒子”模式,即用区域的“大盒子”(统一的大都市区政府)替代“小盒子”(区域内各个市政府)。[3]这一模式被认为能够更好地吸收经济外部性和随之而来的“溢出”效应。“大盒子”模式的假设是统一的、综合的区域政府在制定和提供公共政策方面以及协调政策执行方面比单个的市政府更有效。因此,它能够更好地应对区域治理中的各自为政、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大盒子”模式的支持者认为,这种“大政府”模式能够拓展规模经济,并给本地区民众提供更廉价、更有效的服务。然而,“大盒子”模式也存在着实践上的困难。首先,区域内的各个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未必能够组成一个统一的大都市区政府;其次,即使各个地方政府同意建立一个统一的大都市区政府,但是这样一个区域政府涉及行政区划的诸多变动,也需要中央政府的同意和核准。

“多层次政府”(multitiered jurisdiction)模式也是解决都市区治理困境的方式之一。这一方式的核心理念就是建立一个政府的“伞状层级机构”(umbrella level),保留现有都市区内的各个城市的独立性,但各个城市都让渡一定程度的权力来建立更高层级的大都市区政府,在不同的地方政府间实现更大范围的合作。“多层次政府”模式较之“大盒子”模式更加灵活,它把区域内地方政府和大都市区政府在社会事务管理的范围上进行了划分,主张地方性的事务由区域内的地方政府来解决,区域性的事务由大都市区政府来解决。地方政府管理范围相对“窄”的地方性服务事务,比如治安、卫生、住房等居民每天都要接触的事务;大都市区政府负责管理更为广泛的跨越不同地方政府界限的公共事务,比如制定战略规划、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处理等生态治理问题。美国的明尼阿波利斯市(Minneapolis)就采用了这一治理方式。这一模式被认为能够更好、更快地回应民众的需求。[4]

虽然“大盒子”模式和“多层次政府”模式看上去协调了地方政府与区域政府的不同目标,但在实践中也面临很多阻力。上层政府的官员对“中层”政府(大都市区政府)官员不满,因为这些中层政府官员可以指挥区域内大面积的选区公民。底层政府也不喜欢接受大都市区政府的指令,如大都市区政府会要求地方政府采取配合治理措施,在地方政府的地域上建设垃圾焚化厂或为低收入者建造保障性住房等,虽然这些举措对整个大都市区都是有益处的,但各个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往往并不情愿听从这样的指令。因此,传统区域主义主张的区域治理模式在理论上看似比较完美,但在实践中往往不能持续很长时间。

从国外区域治理的实践来看,北美、欧洲、亚洲的很多大都市区也印证了这样的结论,即经历了构建大都市区政府(结构性改革)、废除大都市区政府和区域治理运动三个阶段。[5]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国家相继建立了负责区域事务的大都市区政府,如英国大伦敦总署、日本东京都、加拿大多伦多大都市区政府、荷兰鹿特丹大都市区政府、美国华盛顿大都市区政府等。然而,在实践中,大都市区政府在管理区域事务时也存在不少弊端,如难以突破官僚体系的桎梏从而不能全面履行其职能,短时间内难以在区域内建立治理的权威等。因此,有些国家的都市圈开始转向区域治理模式,由政府与私营企业、非政府组织展开合作,共同治理区域公共事务。

(二)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模式是一种多中心的自愿合作模式。与传统区域主义不同,公共选择模式认为民众可以自由地选择那些最能够满足自己偏好的地区来定居,而这些地区往往能够提供民众所需要的公共服务。这种模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用脚投票”方式。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区域内的“地方碎片化”问题恰恰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地方,因为这样能够确保各个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竞争,从而让民众来选择一套最优的服务。[6]源于多中心学派的公共选择模式主要强调依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决定来实施治理,不太注重公共部门在区域问题上的协作,很少或几乎没有政府参与其中。然而,在处理公共事务时,政府的干预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单纯地依靠“用脚投票”的公共选择模式也很难应对区域公共事务治理问题。例如,对于环境保护问题,中央政府和州(省)政府常常会要求通过区域内政府间的合作来防止污染的蔓延,恢复空气的清洁,这就使得公共选择模式在区域治理的协作方面面临困境。

美国很多城市的合作被认为是多中心公共选择模式的代表,如匹兹堡市和洛杉矶市。这种类型的城市被称为发散的大都市(diffuse metropolises)。发散的大都市模式隐含着大量的独立的地方政府嵌套在大都市的背景设置中。这种类型的大都市区域通常包含着一个主要城市作为一个“太阳系”的中心,周围环绕着小的卫星城。这个系统是易变的、不对称的,因而它的合作是渐进的,并且是通过治理而不是管理来实现的。一些学者把这些大都市区描述为由多样的、重叠的、相互交叉的、具有专项功能的地方政府组成。从民众的观点来看,这意味着同一个家庭会接受到不同地方政府的服务。一个理想的画面就是城市政府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治安、公路和卫生),特区政府提供一些特殊的服务(水、教育),更大的区域政府提供另一套服务(社会保障、车辆登记),州(省)或国家提供其他的服务(环境、桥梁和隧道)。[7]因此,大都市区经常被描述为“碎片化的”,并被人们批评是由区域各个地方政府组成的一个看起来让人费解的“碎布缝成的被单”(crazy quilt)。多中心主义的辩护者们认为大都市区的真正生活不是混乱的、“巴尔干化”的,而是一个使用地方政府间协议、兼并和契约等建立起来的灵活的合作网络。基于此,就产生了“没有管理的治理” (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的呼声。

(三)新区域主义理论

“多边联合治理”(linked function)模式、城市社区(urban community)模式和“跳跃式合作”(jumped scales)模式是在新区域主义的影响下形成的区域治理模式,强调在现有政府的基础上建立横向的政府间合作,力图解决不同行政区的冲突。地方利益的相互作用和它们之间的共识被认为是减少“负外部性”的最佳方式。

新区域主义试图在以“国家干预”为主的传统区域主义理论和以“市场主导”为主的公共选择理论之间找到平衡点。它以跨部门联盟为主要特征,主张通过谈判形成大都市区不同层级政府、非营利组织和私营部门间的协作网络,以此来共同解决区域公共事务。[8]新区域主义与传统的“大盒子”模式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治理,而后者注重管理。新区域主义理论提倡“以灵活的治理横向网络代替单一、僵化的政府管理模式,吸纳区域内其他非营利组织、商业社团和公民组织参与整体治理”[9]。同时,该理论也试图避免多中心公共选择模式所带来的区域内地方政府各自为政、效率低下的问题,试图通过灵活的政策网络倡导区域的整合和协调发展,提倡区域性合作组织的构建。

在新区域主义理论的影响下,欧洲和北美各国的城市政府也在实践中探索新的解决区域治理困境的方式。“多边联合治理”模式就是其中之一。该模式指的是区域内不同政府之间在区域问题治理的某个方面实现职能上的“对接”,或者签订地区间的合作协定。与“大盒子”模式和“多层次政府”模式不同的是,“多边联合治理”模式并不产生新的政府层级,因而这一模式更加灵活。在一段时间内,对接的职能可以增加、删减或在不同的政府间转移。美国的路易斯维尔市(Louisville)就采用了这一治理方式。这一模式既保留了各个地方政府的自主性,也确保了中心城市在区域治理中的带动作用。当然,“多边联合治理”模式的灵活性也常常被它的不稳定性所抵消,因为仅仅在某些职能方面的对接并不能实现全面而综合的政府间合作,所以这一模式经常被视为一种“权宜之计”,或者是走向“大盒子”模式的过渡阶段。此外,这一模式主张的职能上的对接有时也会受到权力分配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这样的职能对接不一定会产生更好的管理效果。[10]

城市社区模式也是受新区域主义影响的区域治理模式之一。这种模式只是把许多地方政府集合起来进行合作,不需要建立一个单独的大都市区政府。城市社区模式通过把现任地方政府官员合并到一个大都市区议会来运作,保持了各个地方政府的完整性。大都市区议会被赋予了管理地区间议题(环境、交通)的责任,并且最为重要的是,它也从各个地方政府征收共同税(common tax)来贯彻社区的广泛目标。这样,城市社区模式就类似于“多层次政府”模式,但是这一模式并没有超越各个地方政府在身份和选举方面的权限。它强调现有的机构和来自地方政府合作的灵活的制度安排,因此城市社区模式就在某种程度上是“管理”和“治理”的“混血儿”。[11]正因如此,城市社区模式可能是这些模式中最为易变的。法国的里昂市、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市就采用了这一治理方式。

此外,在全球化背景下,还出现了互不相邻的城市之间的创新合作模式,即“跳跃式合作”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在地理上不接壤的区域之间形成的合作联盟,跨越国界或跨越州(省)域而形成的长期合作关系。[12]在实践中,我国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即香港和澳门与广东、福建、江西等内地省份进行的合作就是典型的跳跃式合作。在欧洲,法国马赛与瑞士日内瓦和西班牙巴塞罗那之间的合作也属于此种模式的合作。

新区域主义影响下的诸多地方政府间协作的形式主张在地方政府自愿加入区域治理的基础上,通过多重的、网络化的地区间协议或契约,把区域内众多相互独立的地方政府联合起来,实现都市圈公共事务的合作。这些模式强调的是地方政府间在水平方向上的合作与联系。很多地方政府联合起来提供的多重网络化服务意味着民众可以就自身的需求和情况来选择相应的政府服务。这样,区域内地方政府提供的多重网络化服务就具有了针对性,扩大了民众的选择和参与范围。然而,受新区域主义影响的这些治理模式也遇到了很多困境。首先,在这些模式里没有一个核心政府来引导或指导这一系统,因而不能确保区域公共问题的解决;其次,由于这些模式强调各个地方政府的自我治理,因而在区域整体性目标上很难达成一致,这样就很容易导致仓促而杂乱的区域政策的出台。此外,这些模式忽视了集体责任,区域内没有哪个主体能够为区域整体的公共问题负全责。

总之,“大盒子”模式和“多层次政府”模式更接近于“管理模式”(government model),它们强调建立新的政府层级和纵向的科层规章;“多边联合治理”模式、城市社区模式、“跳跃式合作”模式是在现有政府的基础上建立横向的政府间合作,公共选择模式是一种多中心的自愿合作模式,因此,它们更接近于“治理模式”(governance model)(见图1—1)。“管理模式”和“治理模式”在区域治理方面都有各自的侧重点。“大盒子”模式试图通过民主的命令和控制手段应对区域范围内的不均衡问题;“多层次政府”模式则试图通过多元化方式在集权与分权之间找到一种平衡,从而更好地解决区域范围内的公共问题。“多边联合治理”模式力图解决不同行政区的冲突,并且主张区域内不同政府间的合作;城市社区模式、“跳跃式合作”模式等新区域主义治理模式认为,地方利益的相互作用和它们之间的共识被认为是减少负外部性的最佳方式;公共选择模式依赖于个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作出的选择。虽然这些模式在美国大都市区治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们也都有自身的局限性。比如,“大盒子”模式和“多层次政府”模式在如何定位新的政府层级的地位及权限方面面临困境;再如,公共选择模式是一种很少或者没有政府参与的模式,但是在处理公共事务时,政府的干预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单纯地依靠“用脚投票”的公共选择模式也很难应对大都市区的跨界公共事务治理问题。

图1—1 区域治理尺度重组演化图

资料来源:H.V.Savitch and R.Vogel, “Paths to New Regionalism,”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 Review, Vol.32, No.3, 2000;H.V.Savitch, “Territory and Power: Rescaling for a Global Era,”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Urban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in the 21st Century, Sun Yatsen University, 17-18 December, 2011。

虽然上述几种区域治理模式提供了分析我国区域治理的理论资源,但任何一种模式都不能完全解释我国区域合作的实践和创新。比如,我国的区域合作会得到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参与,国家政策对于区域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而受联邦宪政体制的影响,很多欧美国家的区域发展缺乏来自国家的强有力的政策指导与保障,中央政府的参与力度有限。

近年来,国内学者也开始关注都市圈的治理问题,并对我国的府际关系和区域协作治理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学者们首先对于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的定位与路向问题进行了探索。[13]随着我国区域间发展差距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日渐突出,如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并促进区域均衡发展也开始成为当代中国区域治理研究的重大课题。区域一体化的推进、区域政府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及区域协调发展等议题逐渐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因此,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当从行政区行政转向区域公共管理,进而由区域公共管理转向区域治理。[14]伴随着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行政区行政模式日益暴露出它内在的局限和缺失,必须形成一种与之相辅相成的新的政府治理形态,即区域公共管理。[15]国内有学者通过分析中国大都市区行政体制的现存问题,认为建立跨界职能的联合政府是更适合我国目前大都市区行政组织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主体模式。[16]有学者在理论层面上提出了区域“复合行政”的概念,认为它是解决当代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划冲突的新思路,强调实现跨行政区划、跨行政层级的不同政府间的合作,吸纳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区域治理中,经过交叠、嵌套形成多中心、自主治理的合作机制。[17]有学者则认为,新区域主义所主张的区域治理对解决我国都市圈公共事务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8]近年来,在延续了“新区域主义”理论的同时,我国的区域治理理论受到了“整体政府”和“网络化治理”等理论的影响。经历了“后新公共管理”时代的变迁,我国以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为代表的区域蓬勃发展的实践迫切需要新的区域理论来指导,因此有学者提出,要实现政府间跨部门的统一协作和合作治理,构建网络化治理平台。[19]

具体来说,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的都市圈地方政府合作方面,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他们认为,我国区域政府合作是现有体制下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性选择,构建区域政府合作机制必须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合理的组织安排和完善的区域合作规则。[20]当然,区域一体化首先要解决的是区域竞争问题。不少著述为理解我国区域经济竞争与合作问题提供了一个系统的视角和框架, 它们有助于解释我国长期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大而全”的地区发展战略以及地区间形形色色的产业“大战”和恶性竞争。[21]还有学者基于政府间竞争的政治和市场两个维度,从“退出选择”的角度对地方政府间竞争进行分析探讨。[22]因此,有学者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实质是政府治理方式上的制度变迁,即打破原有行政区行政的制度安排、重塑利益格局的制度演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对可能出现的博弈困境各级政府要树立合作的“重复博弈”思维,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以及双边或多边协商机制,斩断地方政府与社会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等,建立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制定政府治理形态嬗变的有效引导对策。[23]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对于合作收益的讨价还价,最终都要通过地方政府间行政管辖权让渡来达成共识。因为,地方政府合作作为一种跨行政区事务治理的工具,其核心作用就在于通过行政管辖权的让渡形成一种区域公共管理权力,对跨行政区公共事务进行治理。[24]还有学者提出,我国当前的区域合作只是一种纯粹的政府管理,缺乏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要进一步提升区域合作质量,必须适时改进已有的区域合作策略,增进地方政府与企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协作互动,以形成区域内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协作性治理。[25]

学者们对于区域合作的模式和机制也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区域地方政府的合作模式可以分为:“区域网络治理”下的欧盟政府间合作模式、“大湄公河”次区域政府合作模式、莱茵河流域治理中的政府合作模式、丹麦与瑞典“两国一制”的“奥瑞桑德”区域合作模式、“一国两制”下的“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模式、市长联席会议制度模式。[26]另外,契约行政是当代中国区域政府间合作的一种模式创新,而府际契约是开展契约行政的制度支撑,府际契约在追求目标、基本属性、契约主体和贯彻原则上,均与行政契约存在诸多差异甚至本质的不同。[27]随着研究的深入,国内学者对都市圈地方政府间合作机制的研究也不断增加。学者们认为,由于我国在发展型地方主义下形成的地方竞合机制是一种以行政分权、财政分权和官员晋升博弈为三大杠杆的垂直激励机制,其存在内部激励与外部激励不兼容、政治动员而非平等博弈式激励的制度缺失等问题,因而,合理的利益激励机制是实现地方政府长效合作的制度基础,高层政府应该通过指导和协调,构建涵盖地方政府间利益分配、利益协调、利益补偿、利益让渡的平行激励机制,从而使地方政府实现一种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利益兼容的制度化合作。[28]在分析了当前我国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区域政府合作的一系列局限的基础上,有学者提出了未来中国区域政府间的合作协调可以通过地方政府间的横向问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纵向问责,以及各种民间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的问责机制来实现。[29]

在实践层面上,我国城市化与区域一体化的发展,促生了大都市区和城市群的发展,而此类区域的治理问题也逐渐成为国内学者关注的热点。学者们对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长株潭等区域进行了专门的研究。珠江三角洲作为我国区域一体化的最早区域,是学者们关注较早、研究较为成熟的区域。学者们从区域公共管理的视角分析了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合作的背景和现状,并从合作理念、合作模式、合作机制、合作规范、合作政策五个方面探索了泛珠三角区域政府在合作上的创新与路径。[30]学者们提出,要有效破除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的治理困境,必须在创新制度环境、实现治理机制多元化和规范治理主体等方面实现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31],加强企业、个人、非政府组织在推动城市群治理结构演变中的作用[32]。长三角地区是我国开展区域合作最早的区域之一, 应进一步健全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设立长三角发展促进基金,加强国家对于区域合作的指导等, 从而进一步推动长三角区域合作发展。[33]还有学者指出,在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是大势所趋,长三角的一体化进程最快,然后是珠三角区域和环渤海区域,一体化进程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基础设施一体化最易实施也进展最快,产业结构一体化最难协调[34];长三角的区域协调发展目标就是在不平衡的经济增长中追求平衡的社会发展,推进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的机制、体制创新,实现长三角区域的经济、社会、环境三者协调发展[35]。京津冀地区作为继珠三角、长三角之后,又一极具发展潜力的区域,近来也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京津冀都市圈既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和政治、文化中心,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撑地区,加快京津冀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不仅是北京、天津、河北三地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推进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需要。[36]学者们对京津冀都市圈治理的困境和问题,都市圈管治模式与协调发展机制,都市圈管治中政府、企业(公众)行为互动,京津冀城市功能新定位下区域产业发展方向,新形势下京津冀产业分工与合作机制,京津冀都市圈管治模式的建立,京津冀都市圈管治协调机制与对策等进行了初步探讨。[37]

除了上述三个区域,我国其他都市圈的发展也受到关注。如通过对长株潭城市群一体化模式的分析,有学者提出了长沙、株洲、湘潭都市圈一体化的空间组织模式及其相应对策[38],并提出了以构建政务环境、经济环境、生态环境和信息环境为基础平台的网状政府合作模式,此外还特别强调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制约政府的毁约和不合作行为,以降低省域内城市群政府间合作不履行契约和不合作的风险,并有效地实现长株潭城市群公共事务的合作。[39]还有学者提出,建设长株潭城市群试验区是国家在新的发展阶段促进中部崛起、推动东中西部地区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并结合该地区的实际,提出了长株潭试验区管理机构设置的重要前提、基本原则和主要方案。[40]有学者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备条件,促进长株潭城市群区域经济升级发展和完善长株潭城市群社会综合服务职能等方面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41]此外,还有学者从区域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了山东半岛城市群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非合作困境及其原因,并提出城市群的合作应该着眼于区域公共问题的解决和区域公共利益的增进,寻求利益互惠基础上的平等合作机制,走出以往单纯依靠行政权力分割和行政区变更的思路,以复合行政的理念,构建城市群合作的组织平台和合作机制。[42]

这些都市圈地方政府协作治理方面的研究,为分析我国都市圈地方政府整体性协作治理模式提供了重要的研究依据。然而,目前国内学者尚未从整体性治理的角度对都市圈地方政府协作治理的具体机制展开系统、深入的分析和构建,这是本书尝试完成的任务之一。


注释

[1]Allan D.Wallis, “The Third Wave: Current Trends in Regional Governance,” National Civic Review, Vol.83, No.3, SummerFall 1994; Allan D.Wallis, “Inventing Regionalism: A Twophase Approach,” National Civic Review, Vol.83, No.3, FallWinter 1994.

[2]H.V.Savitch and R.Vogel, Regional Politics: American in A PostCity Age, London:Sage Publications, 1996, pp.110, 112; H.V.Savitch and R.Vogel, “Paths to New Regionalism,”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 Review, Vol.32, No.3, 2000; H.V.Savitch, “Territory and Power: Rescaling for a Global Era,”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Urban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in the 21st Century, Sun Yatsen University, 17-18 December, 2011.

[3]H.V.Savitch and R.Vogel, Regional Politics: American in A PostCity Age, London:Sage Publications, 1996, pp.110-112; H.V.Savitch and R.Vogel, “Paths to New Regionalism,”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 Review, Vol.32, No.3, 2000.

[4]H.V.Savitch, “Territory and Power: Rescaling for a Global Era,”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Urban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in the 21st Century, Sun Yatsen University, 17-18 December, 2011.

[5]参见王旭、罗思东:《美国新城市化时期的地方政府:区域统筹与地方自治的博弈》,295页。

[6]Vincent Ostrom, Robert L.Bish and Elinor Ostrom, Local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San Francisco: ICS Press, 1988, pp.72-80.

[7]H.V.Savitch, “Territory and Power: Rescaling for a Global Era,”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Urban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in the 21st Century, Sun Yatsen University, 17-18 December, 2011.

[8]参见崔晶:《大都市区跨界公共事务运行模式:府际协作与整合》,载《改革》,2011(7)。

[9]叶林:《新区域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一个综述》,载《公共行政评论》,2010(3)。

[10]H.V.Savitch and R.Vogel, “Paths to New Regionalism,”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 Review, Vol.32, No.3, 2000.

[11]H.V.Savitch, “Territory and Power: Rescaling for a Global Era,”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Urban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in the 21st Century, Sun Yatsen University, 17-18 December, 2011.

[12]H.V.Savitch, R.Vogel and Ye Lin, “Beyond the Rhetoric: Lessons from Louisvilles Consolidation,” American Review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40, No.1, 2010.

[13]参见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谢庆奎:《中国政府的府际关系研究》,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薄贵利:《集权分权与国家的兴衰》,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14]参见陈瑞莲、杨爱平:《从区域公共管理到区域治理研究:历史的转型》,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陈瑞莲等:《区域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陈瑞莲:《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缘起与发展》,载《政治学研究》,2003(4);陈瑞莲、孔凯:《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发展与前瞻》,载《学术研究》,2009(5)。)

[15]参见杨爱平、陈瑞莲:《从“行政区行政”到“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治理形态嬗变的一种比较分析》,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11

[16]参见刘君德:《论中国大陆大都市区行政组织与管理模式创新——兼论珠江三角洲的政区改革》,载《经济地理》,2001(2)。

[17]参见王健、鲍静、刘小康、王佃利:《“复合行政”的提出——解决当代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划冲突的新思路》,载《中国行政管理》,2004(3)。

[18]参见张紧跟:《新区域主义:美国大都市区治理的新思路》,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19]参见叶林:《找回政府:“后新公共管理”视阈下的区域治理探索》,载《学术研究》,2012(5)。

[20]参见陈剩勇、马斌:《区域间政府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路径选择》,载《政治学研究》,2004(1)。

[21]参见周黎安:《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兼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载《经济研究》,2004(6);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载《经济研究》,2007(7);周黎安:《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周黎安、陶婧:《官员晋升竞争与边界效应:以省区交界地带的经济发展为例》,载《金融研究》,2011(3);张可云:《区域大战与区域经济关系》,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冯兴元:《论辖区政府间的制度竞争》,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6)。)

[22]参见刘亚平:《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竞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3]参见金太军:《从行政区行政到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治理形态嬗变的博弈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6)。

[24]参见杨龙、彭彦强:《理解中国地方政府合作——行政管辖权让渡的视角》,载《政治学研究》,2009(4);杨龙、郑春勇:《地方合作对政府间关系的拓展》,载《探索与争鸣》,2011(1)。)

[25]参见张紧跟:《从区域行政到区域治理:当代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路向》,载《学术研究》,2009(9)。

[26]参见杨爱平:《论区域一体化下的区域间政府合作:动因、模式及展望》,载《政治学研究》,2007(3)。

[27]参见杨爱平:《区域合作中的府际契约:概念与分类》,载《中国行政管理》,2011(6)。

[28]参见杨爱平:《从垂直激励到平行激励:地方政府合作的利益激励机制创新》,载《学术研究》,2011(5);刘亚平、刘琳琳:《中国区域政府合作的困境与展望》,载《学术研究》,2010(12);杨爱平:《从政治动员到制度建设:珠三角一体化中的政府创新》,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29]参见刘亚平、刘琳琳:《中国区域政府合作的困境与展望》,载《学术研究》,2010(12)。

[30]参见陈瑞莲、刘亚平:《泛珠三角区域政府的合作与创新》,载《学术研究》,2007(1)。

[31]参见张紧跟:《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分析:以珠江三角洲为例》,载《政治学研究》,2010(3);张紧跟:《试论新区域主义视野下的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合作》,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32]参见冯邦彦、尹来盛:《城市群区域治理结构的动态演变——以珠江三角洲为例》,载《城市问题》,2011(7)。

[33]参见赵峰、姜德波:《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的经验借鉴与进一步发展思路》,载《中国行政管理》,2011(2)。

[34]参见邹卫星、周立群:《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剖析:长三角、珠三角与环渤海》,载《改革》,2010(10)。

[35]参见诸大建:《上海与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中的问题思考》,载《上海城市规划》,2011(2;王枫云:《和谐共进中的政府协调:长三角城市群的实证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

[36]参见祝尔娟主编:《“十二五”时期京津冀发展研究(2009》,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37]参见母爱英、武建奇、武义青等:《京津冀:理念、模式与机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38]参见谢守红、宁越敏:《都市区:长株潭一体化的必由之路》,载《经济地理》,2005(6)。

[39]参见傅永超、徐晓林:《府际管理理论与长株潭城市群政府合作机制》,载《公共管理学报》,2007(3)。

[40]参见湖南省公共管理研究基地课题组:《长株潭试验区管理机构设置研究》,载《中国行政管理》,2010(2)。

[41]参见罗传玲:《信息化与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初探》,载《经济地理》,2009(3)。

[42]参见王佃利:《区域公共管理的制度与机制创新探析:以山东半岛城市群为例》,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5;王佃利:《半岛城市群发展动力与障碍的行政学分析》,载《东岳论丛》,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