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宦官研究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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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宦官与明朝经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研究,比较重视农民阶级。说到一个朝代的兴亡,往往从农民战争是如何推翻封建王朝的角度着眼。我觉得这方面的研究固然很重要,但是,探讨封建王朝本身的矛盾运动及其规律、特点,即地主阶级是如何不断腐烂,自掘坟墓这方面,也很有必要。事实上,历代的农民起义,都与地主阶级内部的矛盾斗争有着密切的关联。以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发展的明朝为例,明代宦官对社会经济的破坏,就是导致明末农民大起义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又是明代地主阶级自身溃烂的一个事例。

崇祯十七年(1644)三月,李自成率领的农民军进军北京,穷途末路的崇祯皇帝朱由检,与形影不离的司礼秉笔太监王承恩相对无言,一起悬尸煤山,明王朝覆亡了。明王朝之所以会被明末农民起义军推翻,固然有政治上、经济上的各种因素,但与长在明朝经济肌体上的肿瘤——宦官对经济的破坏,也有极大的关系。正是那些无宰相之职称,但有时确有宰相实权的宦官,在逐渐控制国家政治、军事的同时,也干预了财政,给明代经济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危害。

有明一代,能够玩弄权术,得到皇帝宠信的宦官上层,多数是无赖出身,其奴性十足,卑鄙无耻,愚昧低能,往往过于一般官僚;但其行事却是打着至高无上的主宰——主子皇帝的旗号,所以涉猎范围之广阔,触及之深远,祸延之迅速,肆虐之猖獗,危害之重大,往往又都在一般官僚集团擅权作弊之上,面其难于匡正性就更不待言了。具体来说,一是宦官在张牙舞爪的龙旗下,在经济领域巧立名目,滥加苛捐杂税,特别是对工商业横征暴敛,使整个生产力受到严重摧残,社会经济凋敝;二是宦官在皇权的保护伞下贪污勒索,违法越制,营私舞弊,使官场中贪污贿赂之风愈演愈烈,国库空虚。据《明天启实录》载,崇祯帝就曾一再痛斥魏忠贤“蠹盗内帑”,“将我祖宗积蓄贮库传国异珍异宝金银等,朋比盗窃几空”。也有人说在李自成进京前夕,国库存银不足四千两(这里说的国库藏银数并不等于崇祯内帑数),这些情况远远不是一般官僚集团贪污所能做到的。此外,宦官倚仗皇帝的淫威,恣意侵占官民田地和屯田,摧残小农经济,加速了土地的兼并,在挖掉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的同时,也削弱了边防力量。由此看来,明清之际的不少史家说明朝亡于宦官,虽未免言过其实,但宦官为祸是导致明朝覆亡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是确切无疑的。本文试就宦官专权与明代经济的关系,作些考察,以揭示宦官专权是怎样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加速了封建王朝的经济崩溃,使王朝向衰亡转化。这对进一步研究明代封建专制主义的危害性,显然是有意义的。

尽管朱元璋吸取了历史上宦官祸国乱政的教训,在明初明确规定:“内臣不得干预政事,预者斩。”[1]但是,在元末群雄纷争中夺得天下、建基立业的朱元璋,对于曾经跟他一起赴汤蹈火的功臣宿将,却与历史上的许多开国皇帝一样,心怀疑忌,不予信任。为了确保朱家王朝的长治久安,他在对功臣宿将大开杀戒的同时,废丞相,把中书省职权分散到六部,由自己总其成;分大都督府为中、左、前、右、后五军都督府,以与兵部互相制约,加强自己对军队的控制;而在事关国家命脉的钱粮赋税上,不得不委任和皇帝生活在一起,本身没有嫡亲后裔,用朱棣的话说,是“岂得复有营私”的宦官来监视査核;宫用采办制造之事,更不得不委任宦官监督。于是,从洪武年间(1368—1398)开始,宦官实际上已经干预财政。正统(1436—1449)以后,经理仓场、提督营造、珠池、银场、市舶、织造,处处均有宦官染指。及至万历(1573—1620),则更是矿监税使遍天下,造成了恶劣的后果。下面,我们仅以税务、仓储、采造、盐政等几个影响最大的方面为例,加以说明。

1.税务监督与矿税 税务,有征收各种赋税的大权,关系到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央集权的庞大官僚机构,以及在官僚专制局面下必然要引起的各种开支与浪费,都要靠它来维持。因此,统治者是绝对不允许任何人——哪怕是亲疏贵介染指其中的。洪武十年(1377),当户部奏天下税课司局,征商不如额者百七十八处时,朱元璋便打破自己定的不准宦官干政的禁令,“遣中官、国子生及部委官各一人窍实,立为定额”[2]。这是明代宦官在皇帝委派下干预财政的开始。永乐十九年(1421)、二十年(1422),又分别派遣中官会同廷臣窍天下库藏和仓粮出纳之数,这是宦官干预财政的继续和扩大。有了这个发财机会,宦官们蠢蠢欲动。成化二年(1466),“中官欲出领抽分厂”[3],这便是宦官企图直接管理税务的滥觞。及至正德年间(1506—1521),各地税务已普遍由中官管理。

明代封建专制政权对民间手工业和商业,总的方针本来就是“抑”,用重税、派买等政策,压制它们的发展。掌握了税务权的宦官更是变本加厉地摧残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他们增添税务机构[4],开皇店税商榷利,弄得怨声载道。明代京师税务主要是九门,监税的全部是内官。九门的税收,据《中官考》载,弘治初年(1488—1505)是钞六十六万五千八十贯,钱二百八十八万五千一百三十文;正德七年至嘉靖二年(1512—1523),增至钞二百五十五万八千九百二十贯,钱三百一十九万二百三十文。万历时“九门税尤苛,举子皆不免,甚至击杀觐吏”[5]。在其他征税部门,也莫不如此。如芜湖抽分厂每年所抽竹木,易银不过二万余两,而嘉靖四年(1525),御用监黄锦一次便需索二十余万两,明世宗朱厚熜却照准给予[6]。隆庆(1567—1572)以来,更发展到:“凡桥梁、道路、关津私擅抽税,罔利病民。”[7]万历年间,由于大兴土木,宫廷生活奢侈日甚,“每事溢经制数倍”[8],国家岁入不足以供支出,遂更致力于搜刮民财。明初只有商税,没有船税,宣德年间(1426—1435)始沿两京水道设关收钞,按船之大小收税,谓之“船料”。万历时有河西务、临清、淮安、扬州、苏州、杭州、九江七处钞关,但实际上榷税的地方远不止此。万历初,给事中肖彦在《敬陈末议以备采择以裨治安疏》中指出:“河西务大小货船,船户有船料矣,商人又有船银,进店有商税矣,出店又有正税。张家湾发买货物,河西务有四外正、条、船矣,到湾又有商税。百里之内,辖者三官;一货之来,榷者数税。”[9]而到万历二十四年(1596)税使大量派出后,更是榷税星满,“征榷之使,急于星火,搜刮之令,密如牛毛”[10];万历二十九年(1601),直隶巡按刘日梧疏言:“长江……一日而经五、六税地”[11];仪征至京口,一江之隔,不过一二里,也要收两次税[12]。这是就征税机构言。

至于商税本身,更是名目繁多。洪武中,“诸客商货贿倶三十而税一……五谷、农器、书籍、纸札不税”[13],万历以来,却有天津店租,广州珠榷,两淮余盐,京口供用,浙江市舶,成都盐茶,重庆名木,湖口、长江船税,荆州店税,宝坻鱼苇及门摊商税,油布杂税[14]等,名目多得不可胜数。万历二十七年(1599),湖广巡抚支可大曾感慨地概括为:“行货有税矣,而算及舟车;居货有税矣,而算及庐舍。米、麦、菽以治饔飧也而税,鸡豚以供肉食也而税,耕牛一农具也而税焉,骡驴一畜产也而税焉。”[15]至其程度,则“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赀”[16]

这样干的直接后果是长江、大运河作为商品流通大动脉的机能被堵塞,商业遭到摧残,城市经济受到严重影响,从昔日“吴丝衣天下”[17],商人游江南北以至齐鲁燕豫,随处设肆,变为“三家之村,鸡犬悉尽,五都之市,丝粟皆空”[18]。商店纷纷倒闭。万历三十年(1602),户部尚书赵世卿奏:“河西务称税使征敛,以致商少。如先年布店一百六十余家,今只剩三十余家;临清关往年伙商三十八人,皆为沿途税使抽罚折本,现只存两人;临清缎店向来三十二座,今闭门二十一家;布店七十三座,今闭门四十五家;杂货店六十五座,今闭门四十一家;辽左布商绝无矣。河南一带货物多为仪真、徐州差人挽捉,因而畏缩不来。”[19]应朝卿在《请罢采榷矿税疏》中亦指出:“自税使纷出,而富商之裹足者十二三矣,及税额日增,而富商之裹足者十六七矣。”商业备受摧残,平昔富庶繁丽之乡皆成凋敝,必然引起商税急剧减少。赵世卿还指出:“崇文门、河西务、临清、九江、浒墅、扬州、北新、淮安各钞关,岁征本折定额约三十二万五千余两,万历二十五年增银八万二千两。二十七年以后,历岁缩减,至二十九年总解二十六万六千余两。”[20]商税的急剧减少,不能不加剧了财政危机。

与税使同时,明神宗朱翊钧又派出矿监到处开矿。明代自洪武以来,金银矿屡有开采。成祖开始派出宦官提督查核。明中叶后,由于生产发展,需要更多的金属制造工具;更由于国内外市场扩大,货币经济发展,货币具有了神奇的、超自然的力量,因此对铸币用的金属需求量越来越大;统治阶级为摆脱日益加深的财政困境而进一步垄断矿冶采炼,极力搜寻地下富源;兼之开矿工程大,易于从中舞弊,敲诈勒索,故宦官不断趁机鼓噪开矿。弘治四年(1491),龙绶请开银矿[21];正德初,秦文请复开浙、闽银矿[22],万历二十四年(1596)后,更是无地不开。开矿必派出中使,给以关防。这些中使多横暴,他们把“富者编为矿头,贫者驱之垦采”[23];又任意指良田、美宅、坟墓为“有矿”,借机敲诈勒索;还任意侮辱督抚以下各级官员[24]。陈增强令有铅砂无银矿的益都纳银,“强采者代纳,稍缓,逮及吏民”[25]。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户科给事中包见捷于万历二十六年(1598)就曾上疏言开矿之害,指出开矿所入,不是取诸山泽,而是“夺取之闾阎”[26]

矿监税使,如狼似虎。万历二十八年(1600),工科都给事中王德完即在奏本中,说他们恰似“出柙中之虎兕以吞餍群众,逸圈内之豺狼以吞噬百姓”[27]。从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1597—1605),矿监税使共进矿税银将近三百万两,其用处则是“半以助浮费,半以市珠宝”[28]。而八、九倍于此数的银子则流入了宦官的腰包。为了这三百万两银子,明王朝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经济上,由于中使及随行人员众多,致“岁靡八百万”[29],弄得国内“贫富尽倾,农商交困”[30]。在政治上,造成了“天下之势如鼎沸同煎,无一片安乐之地”,百姓“流离转徙,卖子拋妻,哭泣道路,萧条陌巷”[31]。矿监税使的掠夺,激起了群众性的反抗高潮,民变四起。同时,地主阶级内部争夺财富的矛盾也日益激化,环绕矿税的争论,皇族集团与官僚集团——特别是南方地主阶级代言人之间的矛盾更趋尖锐。对这种封建统治险象环生的局面,高攀龙曾惊呼:“民不聊生,大乱将作矣。”[32]

2.仓储 明代仓储有中央的和地方的两种。地方的由布政司府州县自行管理,归地方掌握使用;中央的由户部管理。自宣德末年开始,在京、通二仓设了由宦官担任的监督二人,以后增至二三十人,设中瑞馆管辖。从此,“凡为仓库害者莫如中官”[33]。一方面,内府各库监收者横索无厌。弘治九年(1496),给事中胡易就曾劾监库中官贺彬贪黩八罪。正德时,台州卫指挥陈良交纳军器,因被索赂,嵇留八载,至乞食于市。嘉靖十四年(1535),提督京、通仓场内官监王奉、李慎互以奸赃讦奏,户科给事中管怀理就指出:在处理仓场钱粮诸事上,宦官只知恣意索贿,于国事毫无裨益。隆庆时,御史詹仰庇巡视十库,揭露“内官监岁入租税至多,而岁出不置簿……内臣假上供名,恣意渔猎”[34]。此外,如甲字库内臣赵纲勒索解户,甚至逼出人命。另外,内府收粮,以增耗为名,大肆勒索,“尝以数倍为率”[35]。如弘治时,京、通二仓总督、监督内臣,每收米万石,就勒索白金十两。以岁运四百万石计算,则得白金四千两。又各占斗级二三百人,“使纳月钱”[36]。其中为害最大的是白粮。弘治以后,令小民直接将粮食交到内府,白粮一石,公然加到一石八斗才被收下。嘉靖初,巡仓御史刘寓生揭露,运粮加耗勒索之名称,有“太监茶果”“经历司”“该年仓官”“门官门吏”“各年仓官”“新旧军斗”“会钱”“小荡光银”“救斛面银”[37],等等。以致解粮的人,“不得不称贷赔纳,轻则荡产,重则丧身”。到隆庆时加耗更高达十倍。江南的白粮承担户,无不破产[38]。万历三十五年(1607),南京工科给事中曹于汴奏称,由于京库饯粮匮乏,对办纳三十七处内外仓房场局草豆的商人,不能按时付款,而内官却对他们横索铺垫等费,以致“人人破家,逃死相继”。御史刘澄则称,被佥商的富户恸哭就死,而诸司房却因有敲诈之机,沥酒相贺。这年,殷商一再佥报,得二十二户,其中因行贿、托情而得免以及逃亡去的,共二十一户,实际仅剩下一户。[39]仓储宦官之扰民,于此亦可见。

此外,宦官盗窃库存是常见现象[40];刮取太仓银入内库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明“初,天下府库各有存积,边饷不借支于内,京师不收括于外”[41]。但成化十八年(1482)十月,取太仓银四十万入内库。[42]弘治时,发展到三次取入太仓官银共一百三十万两。正德年间,内承运库中官多次提出内库财用不足,要求支太仓银。户部一再反对无效。正德二年(1507)二月,刘瑾假传圣旨,派遣科道官查盘天下军民府库,令地方把历年积储的财物全部解送京师。据户部尚书杨一清揭露,这些钱实际上有一半到了刘瑾的腰包。隆庆四年(1570),内承运库中官甚至用没有署名、没有印信的空头札子传谕户部进银十万两。当时户部尚书刘体乾以真伪难分,拒绝支付,明穆宗朱载垕还是命令“如数以进”[43]。但是,当刘体乾提出要承运库减税额二十万两时,却被中官崔敏所阻,没有结果。万历时,太仓、光禄、太仆银几乎全部被捜刮完了,中官温泰还要求“尽输关税、盐课于内库”[44]。天启年间(1621—1627),魏忠贤更用涂文辅总督太仓银库、节慎库,崔文升、李明道提督漕运、河道,核京师、通州诸仓。这实际上是把国家的一切仓库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不仅如此,对京城外面唯一藏金银珠宝的南京内库,魏忠贤也不放过,仍“矫旨取进,盗窃一空”[45],造成内外匮乏的局面。崇祯帝朱由检虽然深知宦官之为害,一上台就收拾了魏忠贤。但是,作为封建专制的最高统治者,他没有、也不可能铲除这深深植根于封建专制主义肌体上的赘疣,依然宠信和倚赖宦官。崇祯四年(1631),朱由检不顾吏部尚书闵洪学等朝臣的纷纷谏诤,命司礼监张彝宪总理户、工二部钱粮;六年(1633),派司礼监张其鉴等赴各仓,会同官员一起盘验收放;十二年(1639),又派司礼监崔琳清理两浙盐课赋税等。这样,在皇权的庇护伞下,宦官对仓储的侵蚀,与仓中的硕鼠一样,从未停止,直到明亡。

3.采造 明代派出宦官采购宫用物资、押运贡品或到当地监督制造御器,始于永乐初,当时已有“工役繁兴,征取稍急,非土所有,民破产购之”[46]的情况。永乐十五年(1417),就曾因马骐到交阯采办,大索境内珍宝,致人情骚动。[47]宣德时虽曾下敕停止买办,但实际上采办花木鸟兽珍异的内官,一直络绎于道。他们到处骚扰,贪纵为害,虐取于民,付给的物价十不偿一。不过,当时明宣宗朱贍基仍然坐朝问事,对民愤太大的如袁琦、阮巨队、唐受等人,还是分别处了死刑。因此,总的来说,在宣宗以前,采办宦官有时还不敢不有所收敛。

正统以后,采造不断扩大,其祸害亦不断加深。成化时(1465—1487),购书采药之中官“动以朝廷为名,需索要求,无有纪极,东南骚然,民不堪命”[48]。他们“抑卖盐引,私采禽鸟,靡官帑,纳私赂,动以巨万计。……内府诸物料有至五、六倍者”[49]。弘治时(1488—1505),张庆以进贡为名,每年捜刮百姓财物数万,而所贡之物仍出自民间。甘肃巡抚罗明曾揭露边卫的“采办”,实际上是扣军士的月粮、马价,或骗取番人的犬马奇珍,佥派厨役造酥油等物品;及至起运进京,更是沿途骚扰。正德年间(1506—1521),刘瑾渔利无厌,镇守中官全得进贡万金,因而借“岁办”之名搜刮地方百姓,便成了普遍现象。如镇守河南太监廖堂,打着进贡的旗号,“无名之征百出,其后继之者率以为常”。镇守湖广太监杜甫在镇一年,所做的事只是“牟利自殖”[50]。贡茶、贡鲜,更是宦官生财之道。按规定,宜兴旧贡茶额只一百斤,宣德时竟增至二十九万斤;南京进贡鲥鱼,每年是五月十五日先进于孝陵,然后开船北运,七月初一在北京荐太庙。时间急迫,押运宦官得以趁机勒索,起运时要茶果银一百二十两,水夫银二百两,发船时又取民夫四千三百多人。船日夜开行,求冰置换急如星火,但实际上在各地均不用冰,只是折合银两,即所谓“折干”,因而鱼未到北京,早已腐臭不可闻。显然,这种进贡冰鲜,实际上不过是向沿途百姓大捞一票而已。此外,不少宦官还借进贡名义,夹带私货,牟取暴利。如正德十三年(1518),南京尚膳监王敬进鲜过徐州时,被指挥王良査出船中夹带有硫黄等违禁物品。[51]

在采造中,最大的项目是织造、烧造。这里仅以织造为例,看看宦官恃势搜刮,摧残生产之一斑。

明代各省均有官局织造,重点是南京、苏州、杭州三地。洪武初,设苏杭织造,属地方官督造。永乐年间(1403—1424)开始派内使监督,弘治末年一度革除,以后时遣时革。万历后,南京、苏州、杭州织造均有内官。这些监督织造的太监,最初不过是督造上贡缎匹。万历中,由于承运库太监孙顺以岁造羡余八千两打动了明神宗朱翊钧,又力荐两淮盐法太监鲁保兼管南直隶、浙江等处,从此这些地方的岁造亦归并内监管理。这种体制上的改变,和从天顺四年(1460)开始的,由中官往苏、松、杭、嘉、湖五府于常额外,增造彩缎七千匹的坐派,加在一起,对江南丝织业来说是个深重的灾难。

督造上贡便于敲诈勒索,“中贵以此差为登仙”[52],常行数万金之贿来营求。故一到任,便用种种手法加倍责偿于下,“行户至废产鬻子以偿”[53]。为了拖延任职这一肥缺的时间,以便更能中饱私囊,宦官还往往蒙蔽皇帝增加上贡数额,如万历初,命停止织造,“内臣不即奉诏,且请增织染所颜料”[54]。后来除苏、松、杭、嘉、湖五府岁造之外,又令浙江、福建、常、镇、徽、宁、扬、广德诸府州分造,增万余匹。南直、浙江纻丝、纱罗、绫、绢帛都按旧制增加丈尺,于是费用骤增至百万。这些钱有直接取给于户、工二部,“搜刮库藏,扣留军国之需”[55]的;有给中官盐引,鬻以供费的[56]

太监监督织造的后果,一方面是进一步导致盐政日坏,国库空虚;另一方面是摧残了正在发展中的丝纺工业。苏州府本来是丝织较发达的地区,据《苏州府志》载:苏州“东北半城,皆居机户;郡城之东,皆习织业”。蒋以化也说:“我市吴民罔籍田业,大户张机为生,小户趁织为活”,“两者相资为生久矣。”[57]太监的督造,客观上是对生产的屡次摧残。正统间(1436—1449),韦义使机户“民力告匮,杼轴皆空”。正德、嘉靖间(1522—1566),织造太监屡使“苏杭大扰”[58]。到了万历,情况更显著恶化,先是鲁保的兼管使机户“家家割机”,“闻风逃窜”[59];孙隆到了苏州检査“漏税”,更是增设税网,对机户广派税额,不论织机、织品,一律课税。民间织机一张,每月抽税银三钱。缯织成,每匹要纳银三分,方准上市[60],以致“吴中之转贩日稀,织户之机张日减”,“染坊罢而染工散者数千人,机房罢而织工散者又数千人”[61]。大量失业织工生活无着,生产凋零。明朝这种用太监督管织造,对丝织业恣意掠夺摧残的情况,直“至国亡不变”[62]

4.盐政 盐课是封建王朝的重要经济来源,盐政的好坏,上关系国库收入、边储虚赢,下关系民生日食,与社会的治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故历代统治者对此均极为重视,严加控制。在明代,盐业经营全部由国家垄断。元至正二十七年(1367)已经在杭州设两浙都转盐运司。洪武初,又在产盐之地次第设官管理。正统时还设两淮、长芦、两浙巡盐御史。《明律》规定“凡私煎货卖(盐)者,绞”;“非产盐处夹带三十斤以上者,决遣无赦”[63]。但从正统开始,宦官即插手盐政,如镇守辽东太监王彦家里藏有盐引;司礼监金英家奴郭廉、赵显“多支浙盐”[64]等,从此盐法大坏。盐政的被破坏,不仅表现在奏讨盐利者太多,而且表现在乘间贩运私盐的现象日趋严重,特别是其中的不少犯法者,恰恰正是知法、执法的宦官。这种情况,从下列两事例表1、表2中可见一斑。

表1 甲、奏讨盐引事例表

续表

表2 乙、贩运私盐事例

续表

其实,奏讨盐利与贩运私盐往往是混在一起的。奏讨得到的盐,有的打出“钦赐皇盐”的旗号,往来各地,乘间挟势骚扰,敲诈勒索,如表列的杨镇就是一例;有的收买私盐,发卖射利,盐引一纸便夹带数十起,如王敬,朝廷只发给他七千引公用,但实际上他却发了一万五千五百引与宁国等府卫,并有数十船发往江北。正德五年(1510),吴经等督南京织造,除支领盐引外,还要关津及巡盐衙门不得盘诘阻滞。“不得盘诘阻滞”的目的为何,是不言而喻的。

盐政被破坏,商引壅滞不行,导致私盐充斥,不仅百姓饱受盐价过高之累,政府收入减少,而且为了军事目的而创设的食盐开中制亦因此“废弛殆尽”[65],出现商贾困弊、边储日乏的困境。财政危机的加深,边防力量的削弱,显然与盐政的被破坏有密切关系。

按照官样文章,宦官衣食于内庭外,收入是很少的。洪武中,重定内外文武官的禄米俸钞时,宦官俸是月米一石[66]。但随着宦官日益被宠信,“以功加岁米”者屡见不鲜。如成化时,汪直加至四百八十石;正德时,张永加至三百余石;嘉靖间,张佐加至二百四十二石,麦福加至三百七十石,黄锦加至五百石[67],等等。如此几百倍地增加薪俸,固然惊人,但其数字毕竟有限,实际上宦官所得钱财远不止此。赵翼曾指出:“明代宦官擅权,其富亦骇人听闻”[68],他们中有些人成了家财万贯的暴发户。如王振在宫城内外有第宅数处,皆重檐邃阁,陈设豪华。他建智化寺、玄明宫,所费以数十万计。智化寺是他亲自主持修建的家庙,寺内殿堂层层,屋瓦用黑色琉璃脊兽铺砌,架梁、斗拱、彩画全都精工制作。如来殿有两层,上层遍饰小型木制佛龛九千多个,称万佛阁。阁内明间亦有雕饰精美的斗拱藻井。说这寺穷极土木是毫不夸张的。他死后被抄家时,搜出“金银六十余库,玉盘百,珊瑚高六、七尺者二十余株,他珍玩无数”[69]。梁芳,“假名乾没”,“累朝七窖金”,“家赀山积”。李广,受馈黄白米(黄米指金,白米指银)各千百石;“起大第,引玉泉山水,前后绕之”[70]。抄刘瑾家,得“大玉带八十束,黄金二百五十万两,银五千余万两,他珍宝无算”[71]。冯保家有金银百余万,在原籍造私第五千四百八十间,庄田跨都邑。[72]至于魏忠贤,除了营建大宅外,在香山有“制作规模仿佛陵寝”的“自营生圹”一处[73]。其家财的具体数字未见于史籍,但据估计,“籍还太府,可裕九边数岁之饷”[74]

上述宦官的巨额财富从何而来?主要都是靠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早在成化时,东厂太监尚铭即动辄罗织京师富室,谋求重贿,“卖官鬻爵,无所不至”[75]。《滇海虞衡志·料丝灯》载,镇守云南的钱能,垄断了永昌料丝灯这精美工艺品的生产,用它作为贡品,借机沿途勒索。为了榨取老百姓的钱财,他还耍了不少卑鄙可笑的花招。如《万历野获编补遗·镇滇二内臣》载,有个富翁患皮肤病,钱能对他的儿子说,你父有传染性皮肤病,他年纪已老了,不如把他扔到滇池淹死,以免传染军士。这儿子非常害怕,只好用重贿赎回老父的命。又有个姓王的百姓,因卖槟榔致富,故人们称他为“槟榔王家”。钱能抓了这人,说他煽动百姓,僣号称王,吓得这人把家产全部交了出来。钱能连勋臣后代也不放过,还仗势用七千两银子,强买了沐府价值四万多两银子的文物。正德初,刘瑾唆使武宗以“万金入贡”为条件,更换各地镇守,“新用者论地方大小借贷银两进献”[76]。于是在先朝因贪赃获罪的内官韦兴、齐玄,又得以夤缘差出分守,而镇守太监被允许干预刑名诸政,甚至“许问四品官”[77]。这些中官们肆意诛求,无所惮忌,凡事无不以贿。南直隶巡抚都御史艾璞,以勋戚势家夺民田判归民,刘瑾纳勋戚赂,逮璞下锦衣狱,徙其家海南[78]。刘瑾又令各布政使司进京觐见时,都要送银二万两,各地官员只好借“京债”,复任后再以库银加倍偿还[79]。凡出外差回来,也得给刘瑾送贿,给事中邵天和等盘査河东盐课,畏瑾索贿,由盐运使李德仁“敛所属银一万八千两有奇”[80]给他;给事中周钥勘事归,以无贿,害怕刘瑾迫害,自杀[81]。为了有利于索贿,刘瑾还改变选举法,凡有吏、兵部进退文武官员,都要先得到他的同意,才能奏报皇帝。有升了官而谢礼薄的,次日马上被黜退或强逼致仕,但贿赂一通,则已黜者又可立即起用。京官六年、外官三年考察是旧例,刘瑾为了要胁各官贿赂,让吏部不时考察[82]。神英因厚贿刘瑾,得封泾阳伯,禄米八百石[83]。相反,平江伯陈熊总督漕运,不肯送贿,遂以小故,被锦衣卫械送京师,削去爵位,追夺先朝给予的免死诰券,全家发配海南[84]。武状元安国进署指挥使,受命赴陕西三边立功,但他和同举六十人均无资贿赂,刘瑾便把他们编入行伍当兵[85]。御史涂祯巡长芦盐课,不肯割送该年余盐银两给刘瑾,竟被逮下狱[86]。还创立罚米法,有过错的官员可赂而求免,清廉正直的反被借故械系罚米。刘瑾甚至接受宁王宸濠的贿赂,帮他复护卫,“濠反谋遂成”[87]。东厂的张锐、司礼监张雄亦分别接受了宸濠上万两的银子。

宦官贪污勒索的猖獗,助长了封建社会无法根除的积弊——几乎无官不贪的歪风。崇祯元年(1628)七月,户科给事中韩一良在上疏中揭露:“今世何处非用钱之地,何官非爱钱之人……向以钱进,今安得不以钱偿?”“上司督取既多,……至考选朝觐,动费四、五千金……而欲守令之不爱钱乎?”这真是一语中的,连朱由检亦以其能切中时弊,命韩一良于廷臣中朗诵奏本,给予嘉奖,并越级提升他为右佥都御史。[88]但是,积重难返,不管是韩一良还是朱由检,都无法煞住这股歪风。

宦官还把贪污勒索的黑手伸到外邦。正统时,王振和镇守大同太监郭敬多次接受瓦剌使臣贿赂的良马[89]。正德四年(1509),刘瑾接受日本使臣宋素卿贿送的黄金千两[90]。嘉靖二年(1523),日本使者宗设、宋素卿分道入贡,互争真伪,市舶司中官赖恩接受了宋素卿的贿赂,“右素卿,宗设遂大掠宁波”[91]。万历时,高采造了两只通桅海船,置办了价数十万的通倭禁物[92],又“勾引红夷,诈帛麻即钱三万,许以澎湖通市”,以致红夷“杀戮商渔,洊窥内地……以故占宋戕杀我二万余人;日本声言袭鸡笼淡水,门庭骚动”。自此以后,“红夷无岁不窥澎湖”[93]。可见宦官不择手段的发财,败坏了国家声誉,使中外关系的矛盾激化。

明初,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统治,明王朝曾实行了赈恤、招抚、蠲免、治水等一系列发展小农经济的政策。与此同时,又大力鼓励垦田,广设屯田。这些措施都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垦田数字激增,仓廪充盈,军国所需大都可以依靠屯田供给,出现了民气渐舒,经济开始兴盛的景象。但是,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日益加剧。无所不到的宦官的触角,也迅速伸到土地上来了。宦官们在替主子皇帝扩充皇庄的同时,也千方百计地为自己占夺土地,不仅吞噬民田,还攫及屯田,这更加剧了土地的高度集中。小农经济破产了,屯田破坏了,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也随之而动摇。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但由皇室直辖的庄田却是不多见的。汉代之苑,唐代的宫庄,宋代的“御庄”“奉宸庄”为数都不多。明朝皇庄最早的是永乐初的黄垡皇庄。洪熙时宫庄只有仁寿、清宁、未央三所。成化时只是以籍没曹吉祥的大片土地为皇庄,由宫中直接派宦官管理、收取租税。皇庄的大规模发展,是在正德年间刘瑾擅权的时候。这一时期皇庄土地的来源,表面上虽然是“籍没”“投献”,实质上却是各种形式的侵占民田,所以在皇庄中耕作的农民,不但看不到“皇恩浩荡”,相反,倒是受到更严重的掠夺和剥削。在这当中,作为皇庄实际统治者的管庄宦官又是起了十分恶劣的作用。

弘治初,畿内皇庄有五处,勋戚、中官庄田三百三十二处。弘治中,赵瑄献雄县等处“闲地”为东宫官庄,户部力阻无效,因而武宗即位后,刘瑾奏置皇庄至三百余所[94]。所以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记此事时,深深感慨“宦官之关系治道如此”。至于宦官对皇庄的管理,更是假托威势,逼勒小民。如正德时,北直隶南宫、宁晋、新河、隆平四县管庄太监刘禅、金凤等先后十数人,都是专肆克剥的;刘宁、刘允在通、蓟、河间征皇庄子粒,均以私帖传递兵部,索用夫马。嘉靖初年,朱厚熜命给事中夏言等清核皇庄田,夏言极言皇庄之害,揭露管庄太监出入及装运租税,不仅索取夫马食宿,而且分外生事,巧取财物,还擅作威福,“凡民间撑驾舟车,放牧牛马,采捕鱼虾蚌螺莞蒲之利,靡不括取”[95],等等。自此以后,正德以来的投献侵牟之地,有一部分给还百姓。但由于宦戚从中阻挠,实际上成效甚微。万历时,皇庄还有所发展,如潞简王朱翊镠到藩地后,他把畿内的王庄改由内官管理,皇庄“自此益侈”[96]。而且“王府官及诸奄丈地征税,旁午于道,扈养厮役廪食以万计,渔敛惨毒不忍闻。驾帖捕民,格杀庄佃,所在骚然”[97]

除皇庄外,牧马草场、坟园、上林苑亦由宦官管理。他们在这些地方侵占民田,勒索财物更甚。牧马草场据《明史·兵志四》载,共有一十三万三千七百余顷,分布在九边及近畿一带。正统九年(1444),户部右侍郎焦宏等踏勘坝上大马房诸处草场后,奏称草场“多被内官内使等人侵占,私役军士耕种。甚至起盖寺庙,立窑冶及借与有力之家耕种,以致草场狭窄,马多瘦损”[98]。景泰六年(1455),太监陈公等甚至在南京定淮等门外城濠占种莲藕禾苗。弘治时,“蓟州民田多为牧马草场所侵”[99]。正德时,太监奏请草场已不是个别的,马永成的熏皮厂,谷大用的鹰房草场,皆夺民业为之。嘉靖时营建悼灵皇后陵,先后侵占乡民尹甫元地二十一顷。宦官在上林苑地擅自征派子粒,占用伴当,过索月钱等,甚至屡次逼死人命。嘉靖中,户部忍无可忍,指责各署内官“始则侵民田为牲地,终则夺牲地为己业”[100]。御马监麦福甚至要对牧马草场全部征收地租。显然,宦官们为了中饱私囊,是不顾皇庄官地农民的死活的。

宦官霸占民业,广置庄田,不纳粮刍,不当差徭的情况,在景泰时曾被人列为“内官十害”之一。其实,这些现象早在宣德年间已不是个别的。宣德六年(1431),宣宗曾令出榜晓谕,凡所差内官、内使在外侵占官民田地及擅造房屋的,均由所在官司取勘明白,并责令归还原主。这样的晓谕,虽然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贯彻,但它反映了宦官在各地占地的普遍性。英宗以后,这种侵占更为猖獗。正统时,对于上文中所述焦宏等揭露宦官在草场中作弊一事,英宗只说:“作弊如此,论法当斩,今姑宽贷令速改过。”[101]于是汪直敢于霸占宝坻县七里海荒地二万多顷,立庄于其中;太监喜宁敢于大打出手,侵夺英国公张辅的田宅。天顺时(1457—1464),内官弟侄等人田连千顷,马系千匹。当御史杨瑄到河间时,百姓纷纷控诉曹吉祥、石亨侵夺田地。[102]在封建社会里,农民如果不是被抢夺到忍无可忍的程度,是不敢轻易向官府控告的,曹吉祥等侵夺民地之多,于此可见。弘治时,李广在畿甸侵夺民田,几致激起变乱[103]。南京守备太监黄赐,指沿江洲地为芦场,尽收其利,但岁额租课仍责偿于民[104]。正德年间,夺民业为宦官庄田的事例更多了,谷大用占民田万余顷[105];马永成不仅强占庆云侯周瑛地八顷,而且强逼驸马石璟之孙石诚把三十三顷地退让给他[106]。对勋贵之地尚且如此抢夺,民田可知。刘瑾在京师朝阳门外请地数百顷作玄明宫,不久,又请猫竹厂地五十余顷以供赡香火。为了扩充玄明宫地,先后拆毁民居一千九百余家,挖掘民坟二千五百余座。这玄明宫实际上是刘瑾的庄田。此外,刘瑾还侵占崇文门外淳安大长公主庄园;在天津附近亦有庄田不下千顷。张锐等也在顺天府东安县等处“强占田地”[107]。到天启年间,对魏忠贤一门“横赐尤甚”,光他本人就拥有土地达百万亩。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侵占往往是以乞讨、赏赐的形式出现,而其地则过半集中在京师附近。据《明史》载,宦官占有田地,是从正统时“尹奉、喜宁始”[108]。但实际上在《明宣宗实录》卷七七中,已见到宣德六年(1431)中官朱敬奏乞庄田的记载。不过,这种情况的加剧,则是在天顺以后。天顺元年(1457),“赐太监刘家林真定府深州田一百顷”;赐邓永德胜门外田八顷[109];又将故太监刘顺、王瑾的庄田赐曹吉祥,曹遂拥有涿州羊房草场庄地百余顷[110]。天顺二年(1458),又以原赐给皇太后之父孙忠的庄田一千多顷,赐给太监辰保(即御马监之陈宝)[111];刘永诚也被赐给武清县利上屯庄田二百五十余顷。成化末年,“中官佞倖多赐庄田”[112],如梁芳就得到了永清县庄田。弘治元年(1488),赐陆恺保定府定兴县等处地二百顷[113]。二年(1489),户部议给甘肃甘州地方镇守太监田二百顷[114]。正德时,张永奏求七里海等处庄田,刘瑾亦一再乞讨田地。嘉靖时,赐刘杲天寿山空地并九龙池草园;还将已改成皇庄的在湖广承天府的土地,赐给司礼监张佐等[115]

上面所述这一系列奉旨的、不奉旨的侵夺,深刻地表明了在占夺民田上,皇权也是裹在宦官身上的虎皮,而宦官种种直接间接掠夺农民的行径,其后果不能不是对小农经济的摧残。

不仅民田是宦官的侵占对象,即使军队屯田,也逃不脱宦官的魔爪。明代军屯在规模之大和制度的完善上,都超过以往的朝代,已经从单纯的边镇屯田发展到内外屯田。永乐初,“东自辽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阯,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116]

由于各镇皆有屯田,而且“一军之田,足赡一军之用,卫所官吏俸粮皆取给焉。”[117]说明军屯在朱元璋认为是“兴国之本”的“强兵足食”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但宣德以后,军屯渐坏,引起明廷忧虑,清屯主张屡有提出,甚至有过局部的或全国性的整顿。可是,积弊难除,始终无法收拾。军屯的破坏,其原因主要是屯田的被欺隐和占夺,而宦官在其中又起了不容忽视的破坏作用。这从下列两事例表3、表4中可见一斑。

表3 甲、侵占屯田事例

续表

表4 乙、私役军士事例表

续表

军屯的破坏,使官军俸粮严重亏缺,各边军饷大半得由太仓拨银。为了解决军粮问题,明廷只得默认了军屯向民田转化的事实。到崇祯时,盗屯损饷之弊已因“相沿已久,难于核实”,于是“无论军种民种,一照民田起科”[118]了。

军屯的破坏,严重地削弱了明王朝的边防力量。鞑靼以及稍后兴起的后金之所以能对边疆不断骚扰,甚至侵入内地掳掠焚劫,军屯的瓦解是个很重要的原因。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宦官是封建专制制度孕育出来的怪胎,是皇权的派生物。宦官势力的日渐膨胀,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发展、强化的必然产物,这在明代表现得尤为突出。明代宦官势力凌驾于其他官僚集团之上,但却又不同于汉唐时代。东汉时宦官专权导致“纲纪大乱”[119];唐贞元之后,宦官废立皇帝如同儿戏,所谓“万机之与夺任情,九重之废立由己”[120]。而明代宦官却没有构成对皇权的威胁,它只是皇权的一种特殊使用形式。皇帝在派出宦官监军、镇守、掌管厂卫时,也希望借助宦官的干预经济,从又一个侧翼来巩固皇权。

但是,事物的发展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在皇权的卵翼下,口衔天宪,直接掌握了军政刑狱财经大权的宦官,除个别人外,都是贪婪无耻、狡诈狠毒、鼠目寸光之辈,因此,在实际上,他们对明代经济的干预,只能起着阻滞、破坏的反作用。宦官的随意指令,残酷掠夺,使生产力遭受破坏,经济凋敝,财政匮乏,并加速了边防的瓦解。特别是万历年间的矿监税使,使各地百姓和工商业者遭受了一场少有的浩劫,造成民不堪命,“愤怒无处可伸,郁结无时可解”[121]的局势,逼成了遍于全国各地的民变。这表明了宦官对经济领域的破坏,已是积重难返,腐朽的封建制度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严重桎梏。显然,明王朝重用宦官,到头来却是纵虎噬脐,加速了皇权的崩溃。而且,即使就宦官本身而论,尽管他们曾经横行一时,巧取豪夺,腰缠万贯,但最后,在农民军追赃助饷中却是被拷掠得体无完肤,家产一空,同样也受到了严厉的惩罚。宦官这个毒瘤,终于连同其腐烂的肌体一起,被农民革命的洪流迅速埋葬了。历史的辩证法就是这样无情。

(原载《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2期,后收入王春瑜、杜婉言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1] 《明史》卷三〇四《宦官一》。

[2]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五·商税》。

[3] 《明史》卷一八五《徐恪传》。

[4] 如夏绶于真定诸府岁加苇场税、张峻税宁晋小河往来客货等。见《明史》卷一八六《王璟传》。

[5]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六。

[6] 王世贞:《弇州史料》前集卷一五《中官考五》。

[7]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五·商税》。

[8] 《续文献通考》卷三〇《国用一》。

[9] 《皇明经世文篇》卷四〇七。《萧司农奏疏》。

[10]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五。

[11] 《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九。

[12] 《明神宗实录》卷三三〇。

[13] 傅维鳞:《明书》卷八三《食货志三》。

[14]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五·商税》。

[15] 孙之騄:《二申野录》卷五。

[16]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五·商税》。

[17] 顾炎武:《日知录》卷一〇《纺织之利》。

[18] 《明史》卷二二三《王宗沐传》。

[19]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六。

[20]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六。

[21] 《明史》卷一八五《叶淇传》。

[22]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五·坑冶》。

[23]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五。

[24] 这方面情况请参见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一《内监·内臣辱朝士》。

[25]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五。

[26]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五。

[27] 《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九。

[28] 储欣:《在陆草堂文集》卷三《明吴尚书传》。

[29]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五。

[30] 《明臣奏议》卷三三沈鲤:《请罢矿税疏》。

[31] 《明臣奏议》卷三三沈鲤:《请罢矿税疏》。

[32] 《高子遗书》卷八下。

[33] 《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仓库》。

[34] 《明史》卷二一五《詹仰庇传》。

[35] 《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仓库》。

[36] 《明史》卷一八〇《胡献传》。

[37]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七。

[38] 《万历野获编》卷三;《万历野获编补遗》卷二《户部·江南白粮》。

[39] 《明神宗实录》卷四四〇。

[40] 参见《万历野获编》卷六。

[41] 《明史》卷七九《食货志三·仓库》。

[42] 《明通鉴》卷三四。

[43] 《续文献通考》卷三〇《国用一》。

[44] 《明史》卷二二七《贾三近传》。

[45] 《明史》卷二二《熹宗本纪》。

[46] 《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采造》。

[47] 《明史》卷三二一《外国二·安南传》。

[48] 《弇州史料》前集卷一二《中官考二》。

[49] 《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采造》。

[50] 《弇州史料》前集卷一四《中官考四》。

[51] 《弇州史料》前集卷一四《中官考四》。

[52] 《万历野获编》卷一七。

[53] 《明史》卷二〇八《章侨传》。

[54] 《明史》卷二二三《朱衡传》。

[55] 《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织造》。

[56] 参见《明史》卷一八三《周经传》;卷八〇《食货志四·盐法》;《弇州史料》前集卷一四《中官考四》。

[57] 蒋以化:《西台漫记》卷四《纪葛贤》。

[58] 参见孙珮编辑《苏州织造局志》卷一《沿革》;《明书》卷八二《食货志二·织造》。

[59] 《明神宗实录》卷三八〇、卷三八四。

[60] 《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一;徐元灏编:《吴门杂咏》卷一二《纪事》。

[61] 《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一。

[62] 《明书》卷八二《食货志二·织造》。

[63] 《明会典》卷三四《盐法》三。

[64] 《弇州史料》前集卷一二《中官考二》。

[65] 陈洪谟:《治世余闻》。转引自焦竑《玉堂丛语》卷之四《献替》。

[66] 《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俸饷》。

[67] 《弇州史料》前集卷一一《中官考一》。

[68]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五。

[69] 《明史》卷三〇四《宦官一》。又,《明史纪事本末补编》卷五中所载数字有不同。

[70] 《明史》卷三〇四《宦官一》。

[71] 王鏊:《守溪笔记》,又,《明史纪事本末补编》卷五;《继世纪闻》卷三所载数字均有不同。

[72] 《明史》三〇五《宦官二》;《明史纪事本末补编》卷五。

[73] 陈登原:《国史旧闻》三分册《剗魏忠贤墓》。

[74] 《明史》卷二三三《樊玉衡传》。

[75] 《明史》卷三〇四《宦官一》。

[76] 箬陂:《继世纪闻》卷一。

[77] 《裒谈》,转引自焦竑《玉堂丛语》卷之四《献替》。

[78] 高岱撰:《鸿猷录》卷一二。

[79] 《明史纪事本末》卷四三。

[80] 《弇州史料》前集卷一三《中官考三》。

[81] 《明史》卷三〇四《宦官一》。

[82] 谢贲撰:《后鉴录》卷上“刘瑾”。

[83] 《明史》卷一七五《神英传》。

[84] 《明武宗实录》卷五八。又,《后鉴录》“刘瑾”中,陈熊作“陈雄”。

[85] 《明史》卷一七四《安国传》。

[86] 《明史纪事本末》卷四三。

[87] 《明史》卷三〇四《宦官一》。

[88] 《明怀宗实录》卷一;李逊之:《三朝野记》卷四《崇祯朝纪事》。

[89] 《弇州史料》前集卷一二《中官考二》。

[90] 《明史》卷三二二《外国三·日本传》。

[91]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五·市舶》,卷三二二《外国三·日本传》。

[92] 张燮:《东西洋考》卷八《税珰考》。

[93] 《明神宗实录》卷四四〇。又,“占宋”应为吕宋之误。吕宋杀我二万余人之事,见《明史》卷三二二《外国三·吕宋传》。

[94] 此系引自《明史》卷三〇四《宦官一》所载数字。标点本《明史·食货一》据夏言《勘报皇庄疏》,改“三百”为“三十”;李洵亦考证“皇庄三百余”应是三十之误,详见《〈明史食货志〉的编纂学》,载《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3期。

[95] 《续文献通考》卷六《田赋六》。

[96] 《明史》卷一二〇《潞简王传》。

[97] 《续文献通考》卷六《田赋六》。

[98] 《明英宗正统实录》卷一一九。

[99] 《明史》卷一八六《张泰传》。

[100] 王世贞:《弇州史料》前集卷一五《中官考五》。

[101] 《明英宗正统实录》卷一一九。

[102] 《明史》卷一六二《杨瑄传》。

[103] 《弇州史料》前集卷一三《中官考三》。

[104] 《明史》卷三〇四《宦官一》。

[105] 《明史》卷一九四《林俊传》;《皇明经世文编》卷九七;费宏:《乞正谷大用罪疏》。

[106] 夏言:《桂洲夏文憨公奏议》卷二。

[107] 《明世宗实录》卷三。

[108]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田制》。赐田给他们的记载,见《明英宗正统实录》卷一一九、卷一五〇。

[109] 《明英宗天顺实录》卷二七八、二八〇、三四〇。

[110] 《明英宗天顺实录》卷二七八、二八〇、三四〇。

[111] 《明英宗天顺实录》卷二一〇。

[112] 《明史》卷一八五《李敏传》。

[113] 《明孝宗实录》卷一四、二五。

[114] 《明孝宗实录》卷一四、二五。

[115] 《明世宗实录》卷一八二。

[116]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田制》。

[117] 《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俸饷》。

[118] 《明史》卷二五六《毕自严传》。

[119] 《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列传》。

[120] 《旧唐书》卷一八四《宦官传》。

[121] 《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