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司香港上市及两地监管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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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本书拟研究的问题及其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展,我国证券市场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地区性市场到初具规模的全国性市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获得了惊人的成绩,已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股市十余年的发展之路相当于发达国家百年的历程。

据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3年12月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达到1287家,总市值42457亿元。见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2004年2月21日访问。无论从上市公司总数衡量,还是从总市值来衡量,在2002年底时我国股市在世界排名都已进入前十位,在亚洲与香港并列第二位。见香港政府资讯网(www.sc.info.hk),2003年4月23日访问。1991年至2002年10月,国内A股市场融资6665.38亿元,B股和海外上市公司融资235.8亿美元。见《证券市场实现历史性跨越——访周小川》,载《证券时报》2002年11月8日。与此同时,随着交易系统电子化不断升级和通讯设施的快速建设,市场交易网络迅速覆盖全国各地,投资者队伍急剧壮大,投资者结构不断改善。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评估、咨询等机构也在飞速发展。证券法制建设方面,以1999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标志,现行有效的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总数已达二百多件。初步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内容涵盖了证券、期货、投资基金等各个领域。在此基础上,证券监管体制已基本理顺,实现了全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垂直管理,提高了证券监管的权威和效率。监管方式也逐渐摆脱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模式,开始向市场化和国际监管标准靠拢,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已开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积极发展国内证券市场的同时,我国还积极推动企业海外上市和发行B股集资,先是在香港的中资企业通过买壳、分拆或重组等方式在香港上市(红筹股),后又分批选择国内大中型国有企业到香港发行H股上市,还有部分企业到美国、新加坡、伦敦发行N股、S股、L股直接上市,或以美国存托凭证(ADR)方式上市。此外,近两年我国民营企业异军突起,掀起了在香港上市的热潮,有几家还到美国挂牌上市。据中国证监会统计,截至2003年底,在内地上市的B股公司共111家;通过正规渠道在境外上市的内地公司共94家,其中在香港上市的H股公司92家。见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2004年2月21访问。由于对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民营企业统计概念不统一,无法知道其准确数量。据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指出,截至2003年7月底,已有242家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其中香港中资企业(红筹股公司)73家,在境外注册的内地民营企业88家,总集资额达7800亿港元。见《港交所推广粤企在港上市》,载香港《信报》2003年8月6日。

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并承诺逐步开放金融服务领域之后,我国资本市场迈向国际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两年多来,国家及有关部委先后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意见》、《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特别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即QFII制度)、《外商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商参股基金公司设立规则》等一系列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据悉,继实施“QFII”制度之后,我国有关部门也在研究境外企业在我国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制度的实施。见《中证监咨询CDR技术细节》,载香港《信报》2002年1月30日。“QDII”制度也有可能推出进行试点,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协调、准备工作。见《周小川:QDII与CEPA可一并推行》,载香港《信报》2003年3月12日。

可以预见,上述对外开放的措施实施后,外资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基金公司等将进入国内市场,甚至境外企业也可能到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同时,我国也将有更多的企业到国际资本市场上去融资,将有更多的券商走出国门去寻求发展机遇,投资者将有更多的投资机会和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加强证券市场监管以及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资本市场国际化发展及电子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目前国际金融证券市场已无明显的国界划分,各国金融证券市场已在加速向一体化、自由化的方向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金融风险,不但会危及一国国内经济体系的安全,还可能迅速波及其他国家,甚至会导致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因此需要各国协同对金融证券市场进行审慎的日常监管。此外,在金融证券市场一体化的环境下,一些市场违法行为也不再局限于一国境内,往往是跨国界操作或联合行动,为打击这些跨国违法行为,维持国际金融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也需要国际监管合作。有效的国际监管合作能够防范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堵塞本国监管的漏洞,增强本国及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近十几年来,对于国际监管合作,国际上已有相当多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

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国际监管合作问题还是一个新的课题。由于我国金融、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起步较晚,直到1993年初国家决定国有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之时,才将该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当时,为了促进国有企业到香港直接融资,监管部门开始了国际监管合作的探索。在制定一系列关于公司境外上市内部监管法规的同时,还先后与美国、我国香港地区等19个国家或地区的21个证券监管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见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2002年2月24日访问。,中国证监会还于1995年加入了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上述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探索及有关内部监管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促进我国企业境外上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我国证券监管事业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这些备忘录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能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准则,遇到问题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解决,因此这种监管合作方式也难免有其薄弱和监管无力的一面。

以内地与香港之间上市公司监管为例,目前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只是解决了两地证券监管机构间的协商机制、信息交换、人员培训等问题,对于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资料、进行内幕交易、进行违规关联交易甚至欺诈等市场不当行为如何追究责任或处罚,则难以通过现有监管合作机制解决。再者,由于两地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客观上存在着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以及两地间至今还没有建立司法协助关系等原因,对于如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建立民事索赔机制,以及通过刑事审判程序打击有关犯罪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是一片空白。

最近两年,内地在香港上市的H股公司及民营企业频频出现问题,不但影响了内地上市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上继续融资的能力,也影响了境外投资者对内地上市公司的信心,使这些上市公司股价一度低迷不振,也使监管合作方面的问题更显突出。近期“欧亚农业”、“格林柯尔”、“超大农业”及“上海地产”、“上海商贸”等在香港上市的民营企业出现的以虚假财务资料骗取上市资格、进行虚假陈述、违规关联交易等严重问题,已使两地监管部门意识到了进一步加强监管合作的急迫性。

二、本书的目的及现实意义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其完善的证券监管体制、丰富的证券市场运作经验等一系列优势以及香港与内地的特殊关系,决定了香港今后仍将是内地企业境外融资的最理想的资本市场,并且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也已决定国内公司境外上市将以香港市场为主的方针。就香港市场本身来讲,在周边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的环境中,为维持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也需要争取更多的内地公司到香港上市融资。此外,从两地经济发展趋势来看,香港与内地经济关系愈来愈紧密,它对内地广大经济腹地和市场的依赖愈来愈强,内地经济发展对香港的影响也将愈来愈大,未来香港金融证券市场将会更多地与内地合作与衔接。

另一方面,“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又赋予香港在回归后继续保持自由市场制度、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区的地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章。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金融关系,是在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两个相对独立的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具体说就是一个国家、两种货币制度、两个金融监管当局。对于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金融关系,仍视同于国际间的经济金融关系。见陈元主编:《香港金融体制与一九九七》,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版,第7—16页。香港与内地之间这种独特的关系,决定了两地之间的证券市场既紧密联系又互相独立。

对内地公司在香港上市及两地之间证券监管合作的研究,无论是对促进两地之间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衔接与协同发展,还是对重新树立内地在香港上市公司的信誉,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或是对于将来以内地与香港两地监管合作的成功经验作为借鉴,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建立有效的国际监管合作关系,都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书的目的,是针对目前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内地公司出现的问题以及目前实行的两地证券监管合作机制存在的缺陷,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两地证券市场的协作关系和监管合作,探讨两地证券监管体制及上市机制如何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并对如何从法律上完善两地监管合作机制提出建议。鉴于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放香港或境外企业到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因此本书侧重于探讨如何加强对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的监管。

三、参考资料及研究思路

由于目前两地证券界及法律界对两地证券市场监管合作的系统性研究还很少,有关的资料也相当缺乏,并且在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之后,香港的证券监管体制仍在不断变革之中,入世后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也在日新月异的变化之中,因此很难找到系统性的专门研究成果和资料可供借鉴。本书的撰写,主要以报章、杂志、互联网上一些零星的资料作参考。此外,还参考了两地出版的有关书籍、两地证监会编写的有关内部资料以及两地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守则、指引等。在研究期间,笔者还走访了香港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几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上市公司,实地了解目前内地公司在香港上市的操作程序和监管过程,调查了内地在港上市公司的现状,听取了一些实务工作者对有关问题的看法,考查了近几年香港正在进行的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情况及一些尚存在争议的问题,搜集了大量第一手资料。

本书的研究思路是,以解决对在香港上市内地公司的监管合作问题为主,以对内地在香港上市公司的状况和香港证券监管制度改革的研究为辅。研究方法主要是问题分析、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力求通过对有关资料和案例的综合考查和研究,对内地在香港上市公司的类型、模式进行概括;对内地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表现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对其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对目前两地证券监管合作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香港最近进行的证券监管体制改革及其对两地证券市场合作关系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找出目前两地证券监管合作机制存在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建议。

除导言和结束语外,本书主题部分共有六章。第一章概括总结了我国公司境外上市的背景、上市模式、类型及开展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需要,引出了我国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问题。第二章介绍了内地与香港证券市场的联系,对内地公司在香港上市的情况进行了整体评价,并分析了内地在香港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强调了加强两地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三章介绍了内地与香港目前实行的证券监管合作模式,分析了两地证券监管合作机制存在的缺陷;第四章分析了香港近几年进行的证券监管体制改革对两地证券市场协作及监管合作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本章中,对香港证券监管体制的沿革和亚洲金融风暴后香港政府积极推行的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和分析。第五章介绍了我国内地证券监管体制,对内地与香港证券监管体制作了比较研究,并分析了两地证券监管体制的不同对两地证券监管合作的影响。第六章结合国际证券监管的新理念及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经验,对如何加强、完善香港与内地证券监管合作及两地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合作提出了几点个人的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