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现实的人论
《德意志意识形态》对唯物史观人本观理论的创建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中特中心研究员 陕西西安710065)
摘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人类社会不同历史阶段人的存在、本质、意识的全面考察,不仅奠定了马克思人本观理论的丰厚历史实证基础,使唯物史观人本观理论得以科学创立,而且在建构作为唯物史观特殊的原始社会观、奴隶社会观、封建社会观,资本社会观及共产主义社会观的同时,使唯物史观理论获得初步全面创立。
关键词:《德意志意识形态》唯物史观 人本观
《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之所以被马克思主义理论界称为唯物史观初创之作,不仅在于该著作首次对唯物史观的一系列概念、范畴、结构、原理、观点及方法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科学阐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实践规律作了总体科学描述,尤其在于其在揭示并阐述了唯物史观社会生活观、实践观(包含实践方法观)、价值观、意识形态观科学内涵的同时,较为全面阐述了唯物史观的人本观内涵。对于前者,学界研究论著颇丰,对于后者,尤其对于唯物史观的人本观,对于马克思人本观的创建与唯物史观创建关系的研究,力作及成果甚少。本文拟就该著作对唯物史观人本观理论的创建问题略进行探讨,以其引起学界的深入关注。
一
纵观马克思科学世界观理论的创立和不断丰富发展过程,人们不难看到,唯物史观理论的孕育、形成和创立,使马克思整个科学世界观理论的系统建构与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的存在和本质及人的意识问题的不断研究,对其人本观理论的不断建构和丰富,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在《形态》写作之前,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世界观体系的颠倒,在科学确立其科学抽象这一唯物主义世界观基本思维原则的同时,通过对人的存在、本质、意识问题的不断探究,不仅在人类理论史上第一次对自然界问题做出了双重科学界分,阐明了宇宙物质世界与人的生活世界之间的科学逻辑关系,并且对自然科学与历史科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科学解读。而且在揭示类生活、类实践(劳动)、类意识概念科学内涵的同时,阐明了唯物史观这个特殊世界观的社会生活观、实践观、价值观、意识观的基本逻辑前提规定性,从而对由人的生活存在论、实践本质论、实践价值论、实践方法论、实践意识论所构成的唯物史观逻辑体系有了前提性科学把握,使唯物史观理论得到了科学孕育,并初创了其科学世界观理论的基本逻辑框架。
马克思在《形态》之前对人的存在、本质、意识问题的研究,对唯物史观理论的孕育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在人的生活世界阈上,马克思既把这个世界在其普遍总体层次上当作一种不断处在历史生成及发展中的社会生活加以研究,又把这个世界在其特殊总体层次上当作私有财产关系产生前的远古时代的社会生活、私有财产关系的社会生活,以及作为私有财产关系扬弃的共产主义社会生活,对这样的依次递进、顺序相承的特殊总体环节的否定之否定的生成及发展过程加以研究,尤其是对作为特殊总体的资本社会生活的生成发展规律加以逻辑研究。其二,马克思一方面不仅把人的生活世界总体本身的存在看作“类生活”的社会生活的存在,把社会生活看作人的生活世界这一特殊物质形态的本原,而且把实践看作“生产生活”实践,看作人的生命生活即社会生活的基本性质,即把实践看作社会生活的基本属性和存在方式,从而初步形成了他的“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的社会存在即社会生活观和社会本质观(实践观)。另一方面,马克思通过对作为“类意识”的社会意识和作为社会存在的“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阐明,初步形成了他的社会意识观,即形成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其三,对人的存在和本质问题的科学考察,对劳动实践问题的研究,不仅使马克思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表明的人的本质是人的社会特质,经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表明的“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思想,进一步发展为《手稿》中的人的本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劳动,并形成了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思想,而且使他从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看作历史动力,发展为把劳动看作历史发展的动力及发源地,已由从市民社会中寻找理解历史的钥匙,发展为从劳动发展史中去寻找理解历史的钥匙,并在对劳动、实践问题的考察中找到了这把理解人类社会生活发展奥秘的钥匙,这即是劳动创造人及人化自然界本身,从而创造人的生活世界历史的科学原理。其四,马克思对人的生活世界本身内在逻辑结构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初步阐明了人类解放的途径和表现方式。总之,在这个时期,马克思通过对人的存在、本质、意识问题的逻辑研究,初步形成了包括社会生活观、实践观、社会意识观、价值观以及实践辩证法的特殊方法形态观等在内的“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的唯物史观。
二
在《形态》的研究和写作过程中,马克思按照科学抽象的思维原则,对其之前研究的出发点、路径及方法加以科学的调整,即从人的生活世界普遍总体维度以一般人类的考察为出发点,调整为以“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即以每个历史时代社会生活和活动的个人的考察为出发点;从普遍或一般辩证法的直接运用调整为对人的生活的实践辩证法(社会历史辩证法)的研究;从沿着普遍、特殊、个别的逻辑批判路径调整为沿着个别、特殊、普遍路径,并把逻辑研究与实证考察相统一。同时,马克思对人类历史不同阶段的人的存在、本质、意识问题作了全面考察,并通过这种考察和实践逻辑推论,初步创立了作为唯物史观特殊的原始社会观、奴隶及封建社会观、资本社会观及共产主义社会观。这种研究不仅使马克思恩格斯获得了对不同历史阶段个人生活和活动的实践关系的个别及特殊规定性的科学理解,而且使他们获得了对不同历史时代人的存在和人的本质特殊历史规定性的科学解读,从而在奠定唯物史观理论实证基础的同时,使唯物史观理论得到初创。这种状况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形态》中表明,首先,有生命个人的存在作为人类历史的首要前提,就在于这种存在是人类生命生活的存在,就在于这些个人为维持和发展自己的生命生活的存在首先必须同自然界发生关系,即必须生产自己的物质生活资料。其次,个人获取生活资料以维持生命存在的活动,并非是那种所谓孤立的个人单个能够实现的活动,而是许多个人相联系的共同活动。个人之间只有发生社会联系,并只有在这种社会联系的范围内,才能同自然界发生现实的历史关系。因此,共同活动不仅是这些个人同自然界之间发生的实践的物质变换关系的活动,即不仅是生产力,而且其本身也是社会的实践活动,是社会的物质交往关系。这就是说,个人同“其他自然界”的活动关系,本身包含着他们之间的关系,反之,他们之间的关系也离不开并包含着他们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个人在共同活动中同自然界所发生的实践的物质变换关系,即生产力关系的发展,是他们的生命生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一种最根本的社会的“自然必然性”。随着这种关系在这些个人生产实践活动中的辩证扬弃式发展,共同活动本身、这些个人之间的实践的生产交往关系,乃至作为个人共同活动形式的社会共同体本身,又不断地由低级到高级发展。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这些个人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劳动实践活动,他们与自然界之间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创造性行动,既不断创造他们的人化自然界和他们本身,又不断创造他们的生产手段,即创造生产工具(劳动工具或劳动资料)。而任何新的生产工具的创造,都会引起劳动分工及劳动组合方式的变革,从而引起整个社会分工的发展。由于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与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因此,不仅“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个不同形式”, [1](P68)而且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也决定着这些个人共同活动的交往形式。也就是说,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也是个人交往的各个不同形式,是作为个人共同活动方式的各个不同的共同体形式,或者说,“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1](P80)。
个人共同活动的本质既在于从根本上是生产力关系(劳动生产工具)在劳动实践活动中的不断发展,又在于是这种发展所不断导致的分工活动(生产关系)即所有制关系的不断发展,从而也是其所不断导致的社会交往关系及共同体形式的不断发展。因此,在劳动生产工具的历史发展序列中,不仅可以找到不同历史阶段的所有制关系及整个交往关系,还可以找到共同体形式生成和发展的根源及特性,从而找到不同历史时代个人存在和本质的特殊的个别的历史规定性。
第二,在当时的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与人类初期那种仅仅依靠狩猎、捕鱼、牧畜,或者最多依靠耕作为生的劳动生产的不发达阶段相应,人们的生产工具乃是与这些原始劳动活动相适应的粗糙的简单生产工具,这种劳动工具不仅决定了分工起初只是性行为方面的分工,以及后来由于天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才自发地形成分工,而且决定了最初的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考察部落所有制,并把它视为人类最初的共同体形式。在这里也是特指奴隶制产生以前的所有制形式,而不是指那种奴隶制的或者是封建制的“部落所有制”)。这又决定了“这一阶段的社会生活本身同个人一样,带有动物的性质”[1](P82)。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分工还很不发达,仅限于家庭中现有的自然形成的分工的进一步扩大。因此,社会结构只限于家庭的扩大”[1](P69)。马克思恩格斯进而表明,为这种原始的劳动、生产工具、社会自然分工、部落所有制形式所规定,不仅社会交往的主要形式是个人与自然之间的交往,是个人通过他们的共同劳动换取自然产品以维持自己生命生活的存在和发展,而且个人之间的交往仅仅是原始父权制家庭部落成员之间的交往,或者至多为生存需要发生极其有限的一个部落与其他部落之间的交往(部落之间除了偶尔的剩余产品的物物交换之外,这种交往主要以生存斗争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这个阶段,虽然社会生活本身尚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动物的性质”,虽然后来的奴隶制是从家庭中的偶然或必然的奴隶潜在中发生和发展起来的,但就部落所有制阶段的社会生活总体来看,家庭成员及部落成员之间的共同劳动及整个生活活动,他们的生产工具,以及“自然形成”的原初的分工,不仅表明了这个阶段的个人生活和活动本身是部落共同体的生活和活动,而且土地及天然的生产资料为共同体成员所共有,既规定着这个阶段的个人生命生活存在和部落共同体总体人的存在(可以看作原初的、低级的、有限的类存在)之间的或多或少的一致,又规定着这个阶段个人劳动(活动)和部落共同体总体人的实践活动(可看作原初的、低级的、有局限的类本质)之间的或多或少的一致。也就是说,部落共同体以它本身的局限性及原始性代表着人的类生活的原初形式。相对于后来的私有制社会生活共同体形式——国家(马克思称之为虚假、冒充的共同体)而言,这种共同体乃是一种真实的类生活共同体。
第三,随着生产工具(包括劳动工具、土地、牲畜等)在生产实践活动过程中的拓展及发展,分工活动便进一步发展起来,而随着园艺业(原始农业)与畜牧业、工业(起初是家庭手工业)以及商业之间社会分工的逐渐出现及演变,整个社会的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也发生分离。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 [1](P82)而“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一方面,这种分工活动的发展不仅导致部落所有制的解体和奴隶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称其为“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所有制形态的产生和确立,而且导致“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所有制向国家的过渡,地域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从而导致城乡之间对立的出现。“随着城市的出现,必然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一句话,必然要有公共的政治机构(Gemeindewesen),从而也就必然要有一般政治。在这里,居民第一次被划分为两大阶级,这种划分直接以分工和生产工具为基础”[1](P104)。另外,这种分工活动不仅表明部落共同体的那种家庭成员、部落成员之间的共同活动已被奴隶制共同体的个人隶属于的不同阶级的个人之间相互依存的共同活动所替代,而且导致部落共同体那种作为部落成员之间的个人交往的局限性形式,已被组成为民族国家的不同阶级的个人交往,以及一个民族国家与其他民族国家间的个人交往方式所替代。这种交往在个人的物质生活领域,突出地表现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以及随之而来的商品贸易的出现,表现在私有制关系的出现与发展上。
第四,真正的分工作为“和私有制相等的表达方式”,乃在于私有制是这种分工活动的直接产品。一方面,生产工具的发展直接就是分工活动的发展;另一方面,私有制是生产工具的直接结果。同时,“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1](P84)这就是说,“分工不仅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1](P83),而且必然会引起生产工具(生产力)、交往方式(社会状况)和意识之间的矛盾。而分工活动所导致的个人利益的阶级划分,以及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既使得共同利益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又使得共同利益采取国家这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这就是说,由于分工活动所导致的私有制的出现及发展,“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后者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性,并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真正的个人发生矛盾”。在私有制前提下,个人隶属于分工即是个人隶属于阶级,这种隶属不仅使得国家这种虚幻的共同体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共同体,也使得在这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斗争,而且使得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地位的阶级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把自己的利益又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这样做的,从而使得私有制前提下各个时代从事物质生活资料生产的生产者阶级,都处于同他们的那个时代组成为统治阶级的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的对立之中。
第五,个人屈从于分工及个人以生产工具为基础划分为阶级,还使他们的社会生活和活动产生了以下七种情况。
(1)各个个人在其生活和活动中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利益,这种特殊利益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即仍旧是一种独特的“普遍”利益。而这些始终真正地同共同利益和虚假的共同利益相对抗的特殊利益所进行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
(2)只要个人的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还有分歧,或者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并同他相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也就是说,个人生活和活动的固定化,使他们活动的产物聚合为一种统治。他们并不受其控制,他们的愿望往往成为难以实现的物质力量。由于共同活动并不是出于生产者个人的自愿,而是为生存而被迫的,所以这种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反而这种力量作为他们共同活动的力量,却经历着一系列独特的、不依赖人们的意志和行为反而支配着他们的意志和行为的发展阶段。这种异己的、支配着他们的意识和行为的力量的发展,也是他们的共同活动所造成的或所创造的实践关系的历史发展。
(3)单个人之所以组成阶级,乃是由于这种以生产工具为基础的个人的分工活动,以及他们的所有制关系条件,既使他们的劳动活动,又使他们的生命生活条件在整个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各不相同,他们必须为反对另一阶级进行共同的斗争。一方面,他们在竞争中是相互对立的;另一方面,阶级对各个个人来说也是独立的。因此,这些个人不仅总是可以体验到自己的生活条件是预先确定的,而且可以在他们的生活中看到,他们的社会地位,以及他们的个人发展是由分工和阶级决定的。而单个人所以组成阶级只不过表明,在私有制前提下,不仅个人的发展是在历史前后相继的等级和阶级的共同生存条件下产生的,而且个人的个性也是由非常明确的阶级关系决定和规定的。
(4)个人屈从于分工及将个人划分为阶级,只不过是类生活和类活动的自我分裂。这种分裂不仅使得私有制关系在其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而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而且分工也以精神劳动和物质劳动分工的形式在统治阶级中表现出来。同时一定时代的革命思想的产生,乃是以革命阶级的存在,是以这个革命阶级的生活条件及特殊的物质利益为前提的。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因此,“只要阶级的统治完全不再是社会制度的形式,也就是说,只要不再有必要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利益,或者把‘普遍的东西’说成是占统治地位的东西,那么,一定阶级的统治似乎只是某种思想的统治,这整个假象当然就会自行消失。”[1](P101)
(5)个人以生产工具和分工为基础划分为阶级,不仅使他们的共同活动成为一个阶级与其他阶级相对立且相依存的共同活动,使得“在每一个历史时代获得解放的个人只是进一步发展自己已有的、对他们来说是既有的生存条件”,而且“某一阶级的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的与另一阶级相对立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共同关系,总是这样一种共同体,这些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种共同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种共同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共同关系中的”[1](P121)。因此,在这种共同体即在国家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形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1](P119)。而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即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中”,在共产主义的共同体中,不仅个人的联合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而且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并且“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
(6)个人屈从于分工,一方面,这致使他们共同活动的产品(货币、私有制等)成为支配他们活动的物的力量,使得这种力量成为产生下述现象的根源,即“迄今为止的一切交往都只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交往,而不是作为个人的个人的交往。这些条件可以归结为两点:积累起来的劳动,或者说私有制及现实的劳动。私有制在劳动的范围内同劳动相对立来说,是从积累的必然性中发展起来的。起初它大部分仍旧保存着共同体的形式(即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引者),但是在以后的发展中越来越接近私有制的现代形式。分工最初起就包含着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也包含着积累起来的资本在各个所有者之间的区分,从而也包含着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裂以及所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形式。分工越发达,积累越增加,这种分裂也就发展得越尖锐。劳动本身只能在这种分裂的前提下存在。”[1](P127)另一方面,生产力表现为一种完全不依赖于各个人并与他们分离的东西,表现为与各个人同时存在的特殊世界,它对个人来说已经不再是个人的力量,而是私有制的力量。“生产力只有在个人是私有者的情况下才是个人的力量”。尤其是在资本所有制条件下,生产力最明显地采取了对于“作为个人的个人的交往完全无关的形式”,这不仅使得同这种共同活动的生产力相对立的是大多数个人,生产力作为资本生产力是同他们分离的,而且由于这些个人丧失了一切现实生活的内容,成了抽象的个人。只有这样,他们才有可能作为个人彼此发生联系。
(7)要使个人屈从于分工和以生产工具为基础划分阶级成为不可能,那就必须消灭旧的分工,并消灭由这种分工所决定的个人的那种异己的、受局限的、片面的“劳动”即谋生劳动,从而使私有制得以终结,使各个人都成为“完全的个人”,使每个人的自主活动同物质生活达到一致。而要这些变成实践的现实,那就必须做到以下两点。首先,各个人必须占有现有的生产力总和,即占有生产工具的总和,这种占有必须带有同生产力和交往相适应的普遍性质,而对这些力量的占有本身既是为了实现各个个人的自主活动,又不外是同物质生产工具相适应的各个个人才能的总和发挥。“过去的一切革命的占有都是有限制的;各个人的自主活动受到有局限的生产工具和有局限性的交往的束缚,他们所占有的是这种有局限性的生产工具,因此他们只是达到了新的局限性。他们的生产工具成了他们的财产,但是他们本身始终屈从于分工和自己的生产工具。在迄今为止的一切占有制下,许多个人始终屈从于某种唯一的生产工具;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1](P129)其次,这种占有不仅只有通过联合才能实现,这种联合只能是普遍性的,而且也只有通过革命才能实现。在革命中,一方面,迄今为止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权力以及社会结构的权力都被打倒;另一方面,无产阶级的普遍性质以及无产阶级为实现这种占有所必需的能力得到发展。这就是说,“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1](P130)
总之,由于研究方法、出发点及路径的调整,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的写作中,已不满足和停留于将普遍辩证法运用在人的生活世界普遍总体层次。对人的类存在和人的类本质的唯物主义解读,已不局限并停留于沿着普遍、特殊、个别的理论逻辑批判的理路对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那种逻辑解读,而是通过对不同历史时代个人生活和活动的实证科学研究,既得出了不同历史时代社会生活实践关系的特殊科学规定性,又揭示了不同历史时代人的存在和人的本质的特殊科学规定性。
三
《形态》对人类社会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人的存在、本质、意识问题的全面系统研究,使唯物史观人本观理论获得了丰富科学内涵。
第一,在人的生活世界普遍总体层次上,马克思看到,一方面,人是社会存在物。这既在于社会生活是人们的社会生活,又在于社会存在是人们的生活存在,在于人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要素。从作为类生命表现总体的社会主体的自为存在来看,无论是人本身、人本身同他自身的同一关系,还是人同人的自然界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人的生命生活和生命活动的无机身体的人化自然界,都是属人的;而从作为单个的特定的社会存在物的个体来看,无论是他及他们本身,他们之间的实践关系,以及他们同人化自然界之间的特定关系,乃至他及他们的人化自然界,也都是属人的。从这种理解出发,马克思不仅表明,“人是人类全部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基础”,而且在把一切社会关系看作人们的实践活动中介,看作人们不断加以创造的实践关系的前提下,表明“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从这种意义上说,以社会生活为本即以人为本;以社会存在为本即以人为本;以社会为本即以处于社会实践关系中的人为本。另一方面,人也是人的自然存在物,既在于社会生活是人们通过实践创造世界的能动生活,又在于作为人们实践对象的人化自然界(包括人的直接生活资料,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也是社会生活的存在,在于人化自然界也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要素。尽管人化自然界是人的无机身体,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及公开展示,人在他所创造的人化自然界中尚可“直观自身”;尽管作为人自身自然的肉体存在也是人化自然界的一部分,但他作为人们不断加以创造的对象,却是同作为社会的主体的人不能完全等同的。从这种理解出发,马克思表明,“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2](P301)。在这种意义上说,马克思的社会生活本体论的存在论,决不能简单地被仅仅归结为离开实践关系及人化自然界的那种以非科学抽象的“主体”为本。在这里,马克思的社会生活本体论无疑是指以社会主体的人及人的自然界以生活实践关系为中介,并以人的能动实践为存在方式的统一。可见,马克思以社会生活为本原,也绝不是离开人们的实践活动及实践关系的所谓“以人化自然界为本”,更不能从本原上归结为以人们所创造的并以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为表现形式的社会财富为本。然而,如果从一切社会实践关系总和这一人和人化自然界共同本质的视角对问题加以考察,那么就会看到,无论是作为社会的主体的人本身,还是人化自然界,都是由人们能动的创造性实践来不断获得发展的。因此,作为人和人的自然界相统一的社会生活(社会存在),在本质上乃是实践的。这就表明,马克思的社会生活本体论在本质上是以实践着的人的生活为本原的,这正如“新唯物主义”的普遍物质本体论是以运动着的物质为本原一样。可见,在人的生活世界普遍总体中,唯物史观人本观原则的基本规定在于,以人为本即是以人的生活实践本身和本质为本。
第二,在原始社会这一特殊社会生活世界层次上,一方面,由于社会生活乃是从整个自然界分划产生出来的原初社会生活,这种社会生活还带有动物群团的某些属性,它起先是以氏族组织及氏族家庭的共产制家庭经济为基础,后来以部落(扩大了的氏族组织)共产制经济为基础的血缘共同体生活。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劳动工具十分简单,真正的社会分工尚未出现,人与自然之间交往的空间非常狭小,人们之间的交往也只是极其有限的氏族成员或部落成员之间的交往。这种交往手段的低下,导致各个散居的原始部落共同体之间很少发生交往,有些部落间甚至在数个世纪间也不曾发生交往(如亚洲的“两河流域”部落与美洲的哥伦比亚河流域部落之间即是如此)。尽管如此,但原始部落共同体乃是原始人的真正生活世界,共同生活和类生活在这里乃是原初的同一。因此在这里,不仅存在是狭隘的真实的类生活存在,他们的生活是他们世界的真正本原,他们的实践关系是他们世界的真正本质,而且原始社会层次的以人为本,即是以他们的狭隘的整个社会生活及实践为本。
第三,在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这样的特殊社会生活世界层次上,一方面,由于生产工具的不断改进,分工活动的不断发展,私有制生活关系的出现及演进,使得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相矛盾。作为普遍总体层次的类生活仅仅寓于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之中,个人生活和类生活的对立及异化,个人生活及国家共同体生活与真正的类生活的矛盾,导致个人不是作为真正的与类生活相一致的个人,而是作为有局限性的、片面的阶级成员的个人隶属于国家这种共同体。另一方面,由于个人生活仅仅是有局限的阶级个人的生活,这就既使得共同利益作为阶级的共同利益而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又使得类生活异化并分裂为不同阶级的生活,使得国家这种虚假普遍利益的共同体形式只不过是相互对立的各个阶级的联合,个人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种共同体。同时,在这些特殊生活世界中,由于劳动者阶级在社会生活实际过程中承担着人们的生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生产活动,他们是整个社会生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劳动生产主体(虽然他们同样是作为谋生的个人,他们的劳动成果被剥削阶级剥夺和占有。虽然剥削阶级成员的生活仅仅是靠他人的劳动恩典为生的生活),而只有劳动实践才能创造并生成不同层次的生活世界,因此在这样的特殊生活世界层次,唯物史观的以人为本原则在本原上便具有特殊的阶级内涵规定。这即是在奴隶制生活世界,以人为本即是以奴隶和一切自由劳动者为主体的奴隶社会生活及实践为本;在封建制社会生活世界,以人为本即是以农民(农业劳动者)和手工劳动者(包括该社会的一切劳动者)为主体的封建社会生活及实践为本;在资本主义社会生活世界,以人为本即是以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为主体的整个资本社会生活及实践为本。我们从马克思的相关文稿,尤其是从他的《资本论》中对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资本积累论所做的大量阐述中,可以看到这种人本观在生活实践上的科学内涵。
第四,在共产主义社会生活世界,整个社会生活以唯一全球社会所有制生活关系为基础;私有制和谋生劳动被扬弃,旧的分工和个人隶属于阶级的生活状况不复存在;全球每个个人都能在不断获得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下,自由自觉地从事生产劳动;生产力(生产工具)、所有制形式、交往关系的最大限度普遍化。这些因素不仅使得个人生活在一切个人的全球自愿联合中与类生活达到高度一致,而且使得共产主义社会共同体成为真正的类生活共同体。而这种共同体作为整个人类历史实践活动的结果,既彻底摆脱了原始氏族共同体那种狭隘的血缘群团及地域局限性,又彻底扬弃和克服了阶级社会那种把统治阶级利益称为普遍利益的虚假共同体,那种类生活自我分裂、自我对立的生活状况。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生活世界中,以人为本才能真正成为以个人生活和类生活为本,成为以作为类实践的个人实践为本。在这里,类生活和类实践第一次以它的全面性的丰富具体规定,现实地成为人的生活世界的本原和本质,而这也是人的生活在本原和本质上的自我回归(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共产主义社会生活特殊总体与人的生活世界普遍总体在以人的生活及实践为本这一生活本原和本质上的直接同一,则表明了共产主义社会生活伴随实践交往关系的全球普遍化,从而实现由特殊到普遍的实践逻辑升华。
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对不同历史阶段人的存在、本质、意识问题的研究,对其人本观理论的创建,使唯物史观得以全面初创,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通过对黑格尔、鲍威尔、费尔巴哈、施蒂纳、格恩律等德国意识形态唯心主义抽象人本观的全面批判,阐明了人类历史只不过是人们通过实践能动创造他们生活的实际生活实践过程。其二,通过对现实的个人生活和活动的历史研究,确立了人类历史最初的基本前提和最初的四个基本历史关系。其三,通过对个人生活实践关系及其发展过程的系统研究,在阐明生产工具决定分工进而决定所有制形式,而所有制形式决定整个交往形式和共同体形式的同时,对人类社会实践过程的历史第一次进行了科学的阶段划分,建构了作为唯物史观特殊的原始社会观、奴隶社会观、封建社会观、资本社会观,以及共产主义社会观,并第一次揭示了私有制关系条件下个人隶属于阶级,而作为统治阶级机器的国家只不过是冒充的类生活共同体的科学规定性。其四,在对个人生活和实践关系发展变化趋势的考察中,通过科学抽象第一次揭示了生产力和交往方式的矛盾运动规律,并初步具体揭示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其五,通过个人生活和活动的一般实践规律推论,阐明了共产主义社会生活关系的基本科学规定性及其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历史前提条件。
总括而论,马克思破解“历史之谜”,创立唯物史观,在于以人的存在、本质、意识为研究中心和主要途径,这表明,人本观是唯物史观理论的核心构成。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形态》中,对人类社会不同历史阶段人的存在、本质、意识的全面考察,不仅奠定了马克思人本观理论的丰厚历史实证基础,使唯物史观人本观理论得以科学创立,而且在建构作为唯物史观特殊的原始社会观、奴隶社会观、封建社会观、资本社会观及共产主义社会观的同时,使唯物史观理论获得初步全面创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