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案例、理论与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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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广东一假释犯见义勇为牺牲引发的问题:公民政治权利与荣誉权相冲突的案例

1.基本案情:广东一假释犯见义勇为牺牲引发的问题

广东一名假释期间的刑事犯叶灿辉在公共汽车上挺身而出,与持刀抢劫的歹徒展开搏斗,最终因寡不敌众英勇牺牲。能否授予他英雄称号?为此展开了一场争论。这场争论,反映了一些基本的思维模式和观念冲突。

2.法律问题:公民政治权利与荣誉权相冲突

反对授予叶灿辉英雄称号的一种典型意见是:一个人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理所当然也就不存在授不授予、追不追认英雄的问题。而有位作者陈杰人则认为,这种认识混淆了刑法意义上的政治权利和荣誉权的概念。它虽然基于对法条的误解,但反映了一种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公”“私”界域不分,只有公权、没有私权概念的思维模式。这位作者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的荣誉权并不在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之列。政治权利和荣誉权是属于不同范畴的两种权利。刑法中的政治权利是一项公权。而荣誉权则是完全意义上的私权。从民法理论上讲,荣誉权和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其他人身权一样,具有特殊的身份属性。承认私权,就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如果我们能够真正认识到,除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一个人的权利是不能被任意剥夺的,那么,关于叶灿辉能不能被授予英雄称号的争论就会自然消失。见陈杰人《承认“私权”空间》,《中国青年报》2000年9月20日。

3.延伸性法律问题:刑事犯罪人的民事权利保护问题

这一事例可能并不是一个典型意义上的权利冲突案例,因为它取决于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与否。但这一事例具有分析意义。它暴露了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思维惯性,即犯罪者是人民的敌人,是坏人,还有什么权利可言。犯罪分子的权利不管是被剥夺的,还是没有被剥夺的,都可以随意处置,这也是长期以来阶级斗争扩大化、夸大化的影响和结果。如果将它概括为一个理论问题,即刑事罪犯的民事权利如何享有和保护的问题。这些年出现的许多案例,都涉及此类问题,如浙江一被判死刑的犯人(在死刑核准期间)能否和妻子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孩子的案例反对死刑的德沃金教授在2002年5月21日下午在清华大学的演讲中,也谈到了此案例,他说:“我也认为,应该允许他生孩子,因为我想象不出,死刑犯生个孩子后更有可能犯罪,尤其是通过人工授精生孩子。”见《清华法学》第1卷,2002年第1期,第32页。;重庆一被判死缓的犯人能否和已同居七年且已生育了两个女儿的女方补办结婚证(主要原因是女儿属未婚生没有户口上不了学)的案例见《工人日报》2002年5月11日。;2005年北京首例狱中结婚申请遭拒绝的案例,据该报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刑罚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司法部已经对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不允许服刑人员结婚。”见《法制晚报》2005年5月9日王巍、哈建伟文。而在此前的2003年4月22日,湖南省永州市看守所服刑人员张要辉在看守所所长带领下,偕女友前往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据湖南省公安厅监管处有关负责人在咨询公安部有关方面后透露,张要辉是目前全国首位被允许结婚的服刑人员。见《法制晚报》2005年5月9日王巍、哈建伟文。还有2003年8月,在四川省大邑新源监狱服刑的代宇东获准同黄晓琴结婚的案例,原因也是同居出生的小孩上学没有户口遇到了障碍。此次是由四川省司法厅长批准的。见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社会记录》2003年10月18日节目。文字稿见《报刊文摘》2003年10月31日第4版。同样的情况却不能同样对待,这也暴露出了我们制度中的漏洞。我们现有的法律理论是:作为服刑犯,因其人身自由受限制,不能履行家庭、婚姻和其他属自由人能够履行的义务,缺乏一般正常人和自由人可以享受也能够享受的权利的条件,因而有些民事权利自然被剥夺。这样一种法律理论是否合理,值得我们反思。这涉及我们的犯罪与惩罚理论,涉及我们的改造罪犯理论,等等。我们并不是一味地拿外国做模本,但西方一些国家在监狱改良、罪犯改造方面有益的和有效的实验和实践,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诸如从人道主义出发,允许犯人和家属定期同居,等等。中国近年来也有一些监狱做过这方面的尝试,但也遭到来自各方面的一些反对。

有一个服刑的犯人黄某,因经济犯罪于1998年10月被刑事拘留,199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1997年5月19日,他的一位朋友俞某曾借了他的25000元钱,双方约定同年7月15日还款,但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还款。在他被捕之后,他的前妻汪某多次去向这位朋友索要这笔借款,这位朋友一直赖着不给。无奈之下,他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判决被告返还25000元借款并给付利息。被告则以原告自1997年至今,从未有人找被告索要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出答辩。虽然法院受理了诉讼,但他对能否胜诉不抱任何奢望,因为该法院正好是判他刑罪的法院。法院会支持一个有罪人的民事诉讼请求吗?这是他自己最没有自信的地方。后来,这位服刑犯人在监狱方面的支持下胜诉。法院以黄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人身自由即受到限制,不能正常行使诉权,属“时效中止”为由,判黄某胜诉。见《江南时报》2001年9月21日刘坤、自庆文(《法制文萃报》2001年9月27日转载)。中央电视台及一些媒体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报道。这说明了我们法制的进步。但为什么会作为典型呢?这样一个从法律上来说本应如此的案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就不会那么如此了。正常的,反倒不正常;不正常的,人们反而习以为常。这就说明在我们的日常观念中和法律观念中,还有许多同现代法律精神、法律理念相冲突的东西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