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重大改革创新史略(197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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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土地使用制度、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改革

一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深圳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主要利用租赁土地收取租金、以“入股”“补偿贸易”形式利用外资合作开发或成片委托开发等进行土地有偿使用的探索以来,率先全国对以往的行政划拨、无偿无期限使用土地的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而且,随着改革开放历史的演进,其有偿使用土地的制度不断变迁,阶段性特征极为明显,具体可细分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试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成熟,以及探索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模式几个阶段,其间所创设的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土地在有形交易市场公开出让、分层分项设立土地使用权、土地资源完全市场化配置,以及原农村集体土地溢价收益选择分配等代表性制度和做法均对我国有偿使用土地的立法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积极影响。纪略如下。

1979年3月,香港招商局与深圳市签订协议,在蛇口半岛租赁土地1000亩建设工业区,每年每亩交4000港元,租赁期限15年,免所得税3年(此后,南油、华侨城、八卦岭成片开发启动):1979年12月31日,深圳市房地产公司与香港妙丽集团签订《建设与出售深圳华侨新村楼宇协议书》,约定:“根据我国有关引进外资的条例规定,以补偿贸易的方式,在深圳市竹园及东湖附近等地建设一处容纳5万人的华侨居住区……”另外,“补偿贸易”是深圳早期利用外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一种创新模式。从1980年到1981年,市房地产公司先后与香港德兴公司签订德兴大厦,以及与香港中国海外投资公司签订海丰苑大厦等10项租赁土地的协议,租地4.54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34万平方米,投资9亿港元,深圳方收取土地使用费2亿多港元。

1980年,深圳经济特区首次尝试收取土地使用费。1980年12月5日,隶属市建委的深圳市房地产公司与香港中央建业有限公司就罗湖小区一块4000平方米的商住用地签订了客商独资营建商住大厦协议书,土地使用期限30年,客商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费”。

1981年,广东省人大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授权深圳市政府统一管理特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分片开发,分散经营,征收使用费”的办法,并对这些土地的征用、规划、权属、经营、收费标准和使用年限作出规定。此前,1980年底的《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记录》指出:“实行综合开发和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政策,是用经济办法管理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它有利于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地进行建设、节约用地,充分发挥投资效果;有利于控制合理解决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来源。”1980年颁布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等法律文件首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内容。

1987年,深圳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用经济、法律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代替单一的行政管理,变分散、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土地实行商品化经营,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土地的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采用公开拍卖、招标、协议等办法,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使用者;允许土地流通、转让、买卖与抵押。在国内率先放开土地市场。1987年11月,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门的报告,确定深圳、上海、天津、广州、厦门、福州为第一批国家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试点城市,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深圳的改革举措迅速为1987年8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所肯定,标志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首次在地方立法层面正式确立。同时确立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土地使用权进入流通领域的土地管理体制。1987年下半年,深圳先后试点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1987年9月9日,深圳市政府首次以协议方式将一幅面积为5321.8平方米的职工宿舍用地的使用权有偿有期出让给中航工贸中心,协议地价106万元,使用年限50年。这次成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创了我国内地土地出让的一种崭新计价方式——以楼面面积计算土地价格。1987年11月25日,深圳市首次以公开招标方式将一幅面积为46355平方米的商品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给深华工程开发公司,地价为1705.88万元,使用期限50年。此次招标采用综合评标法,综合评分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标价分占总分的50%,规划设计方案分占总分的40%,企业业绩资信分占总分的10%。三项均采取100分制,按比例计算后相加得总分。1987年12月1日,深圳市第一次以公开拍卖方式将一幅位于罗湖区布心路翠园新村西侧,面积为8588平方米,用于建住宅的土地进行拍卖(被称为新中国土地拍卖第一槌),拉开土地制度全面改革序幕,44家在深圳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参加了拍卖土地的角逐,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公司以525万元的最高价得到了这块土地50年的使用权(每平方米611元)。

1988年,广东省人大颁布了可在深圳、汕头和珠海几个经济特区统一适用的《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对土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地政、法律责任等作了严格规定。深圳市和广东省的改革与立法成果最终促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即1988年4月1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作为土地基本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由1988年1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做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随后,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5号令颁布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也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全国相继推开。

同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体制配套改革方案》颁布,深圳进行了以下三方面的配套改革:一是计划、基建、工商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二是城市规划体制的配套改革;三是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同时期,深圳设立国土基金,将土地收入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运作模式。国土基金包括国有土地的全部收益,包含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及市政设施配套金)、土地使用费、土地增值费、违法用地及建筑的罚没收入、由前者产生的利息及其他收益。另外,深圳首次以公开招标形式向“三资”企业和华侨、港澳同胞出让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1989年,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国土管理机制。其特点是,土地开发投资来源于国土基金,实行“以地养地”原则,使土地开发形成良性循环。

1990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出台,对土地使用费作出调整,区分土地使用费和地价,并按年度收取,一次调节了土地级差收益。

1992年,深圳全面铺开特区内农村城市化工作。经济特区内的福田、罗湖、南山区原68个行政村全部撤销,新建立的100个居委会挂牌办公,45000名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土地全部征为国有,实现特区农村向城市、农民向居民的“两个转变”。同年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出让办法》。

1993年,《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加强对宝安、龙岗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实施特区内外管理一体化。

1994年,深圳市对规划国土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全市五个区的规划、国土部门改组为市规划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设立规划国土管理所,作为分局的派出机构,建立“市局—分局—所”三级垂直管理体制,在全市第一次实现政府对土地的集中管理。同年,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首块综合用地在香港实行国际招标。

1996年,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在全国率先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收文和发放办文。

1997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布,根据深圳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度调整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并且按有偿出让土地和行政划拨用地、商品房用地和非商品房用地区别对待。同年,率先建立公告市场地价制度,以规范土地管理,并创造性地实行电脑测算地价。

1998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国土管理的决定》,实行规划国土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制度;规定“全市土地利用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增量用地;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当年收回南油集团、蛇口工业区、华侨城、福田保税区、盐田港(包括盐田保税区)等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权。对成片开发区原划定的用地范围不变,原土地收益分配原则暂时不变。

同年,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在全国首次确定经营性用地(特区内)土地使用权一律按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后,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5月发布了部委规章性质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1年,出台国内第一部关于土地交易的地方性规章——《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土地交易须进入专门的土地交易市场,经营性土地供应由多轨制变为单轨制;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限制在工业用地以及财政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方面,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非协议方式(即招拍挂)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而是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进场交易;以划拨、协议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补交市场地价后,也须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交易。这标志着继“第一拍”、首创经营性土地招拍挂以来,深圳市经营性土地的市场化出让体系初步建立“城市土地实施有偿使用只是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中期目标,是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其目标模式应该是建立完整的和协调的地产市场。”见鲁志国《实施土地有偿使用与开放地产市场》,《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3期。

同年,创新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实行挂牌出让(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将挂牌明确为土地出让的法定方式,经营性土地公开出让制度在全国快速推进)。此次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对于促使土地要素市场的发育、遏制经营性用地的投机行为和减少土地的闲置与浪费,以及实现国有土地市场价值、盘活存量土地、通过土地供应计划控制经营性土地供应总量、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供应结构、根据城市战略发展要求平衡特区内外发展并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等具有重大作用。

2003年,《关于深圳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发布,规范了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2004年,《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发布,试行工业用地挂牌出让,逐步推行产业用地招拍挂。

2005年,深圳市首次以挂牌方式成功出让龙岗区的2幅工业及工业配套用地(被誉为新中国土地使用制度的“第三次革命”)。其作用显著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业用地的市场化出让使政府从中获得较高的土地收益(仅2005、2006年前两次挂牌出让的用地分别以底价的3.6倍和3.9倍的高价成交);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取的产业用地使用权可自由转让,激励经营不善的企业及时退出市场,提升土地置换的效率,使工业用地可循环利用;政府可借行业类型、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和建筑容积率等硬性指标的设定通过市场有效选择企业,优化商资,从而引导区域产业的合理布局和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彻底改变政府供应产业用地跟着招商走的被动局面(此后,深圳于2007年出台《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

2006年,深圳规定除重大投资项目、公共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产业用地在三年内逐步实现全部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及七个配套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低价计算办法》《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驻深武警边防部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07年,深圳建立了国土、规划、产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等分工协作、运行顺畅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率先在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面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见《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

2008年,探索分层次设立土地使用权,创新轨道交通建设土地多层空间开发模式,推进土地资源精细化管理,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典型事例:2008年6月,深圳市地铁前海湾车辆段地上3宗约51万平方米的地铁上盖物业用地使用权成功挂牌出让。这是借鉴香港经验,在我国内地首次出让地铁上盖用地使用权)。同时,首次以挂牌方式进行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试点。另外,为探索高度城市化背景下的耕地保护新模式,统筹市域发展战略,实现特区内外土地管理一体化,创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模式,修编《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7-2020年)》,以“适应中国国情和特区实际的高度城市化背景下的约束、转型和创新规划,探索建设用地零增长模式导向下的土地利用示范规划”。

2009年,出台《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同时期,广东省出台“三旧改造政策”),引进市场开发主体对项目地块上的全部物业重新规划,实施二次开发。其中,凡需拆迁的由开发商承诺对原业主赔偿,双方达成协议后政府再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形式,将项目用地转让给开发商。最初的城市更新政策要求项目用地必须全部合法,但由于合法土地数量不多,且与“合法外土地”插花交织,导致城市更新项目推进缓慢。后松动立项规定,规定申报立项时允许“合法土地占70%,合法外土地占30%”,项目完成时达到“全部土地合法”。后又提出“20-15”准则,形成扩大城市更新范围的新思路,即对更新项目“合法外”用地实行二八分成,当项目申请方同意把20%的“合法外”土地无偿交给政府后,这部分土地就获得了参与城市更新的资格。然后,从余下可开发的土地中再拿出15%作为公共设施配套用地,政府不再计较“合法非法”,全部项目用地进入城市更新,更新后全部可以合法颁证。政策旨在缴付一定的代价后,“合法外”土地和建筑经由城市更新转为合法,并在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再开发和再利用。这样,政府不再把全部土地先集中到自己手里,再出让给市场。政府只要确保项目开发的公共用地,对土地确权设置必要的门槛条件,保障过程的社会公正,其余事务交给市场,让各方按契约原则交易。政府适时转变职能,集中于确保公共与配套设施的提供,突破“唯有国有化、才能市场化”模式,对深圳以至全国城市土地制度的变革具有实质的开拓意义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更新城市的市场之门——深圳市化解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经验研究》,《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3期。该文认为,深圳是全国第一个通过征地和转地的方式实现市域范围内全部土地国有化的城市,由此结束了城乡二元的土地体制,但却产生了一个大量“合法外用地”和“违法建筑”与合法土地房屋并存的二元结构。与此同时,深圳的建设用地资源几近耗尽,城市再开发面临重重困难。要解决这些问题,既不能急,因为铁腕拆除的风险不可控,也不能拖,因为无法承受拖延的高昂代价。深圳的改革实践中包含了可行的政策元素,其突破口是以缴纳“确权税”(一个各方可接受的比例的土地)为前提,更新“合法外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法律产权关系,并以此促进城市再开发。这种以“尽可能把绝大多数人的活动纳入合法框架”为出发点,从行得通的实践经验中提炼政策元素,可以打开更新城市的市场之门,走出以市场机制配置城市空间资源的新路。这种突破“唯有国有化、才能市场化”模式,对深圳乃至全国城市土地制度的变革具有实质的开拓意义。

2010年,国土资源部同意深圳市开展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改革内容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加强土地市场化配置,创新土地资产资本运作机制,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强化土地调控与监管等。

2011年,开展土地整备制度改革,出台《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土地整备的原则和目标。

2012年,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批复《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在完善产权制度改革、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土地资产资本运作机制、土地用途差别化管理、土地二次开发利用,以及土地法制建设、统筹协调区域土地利用等方面展开探索。2012年5月25日,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在深圳举办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启动仪式。深圳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总体方案〉近期实施方案(2012 -2015年)的通知》和《关于成立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等系列文件不过,“不少专家和学者对于本次土地改革在城乡二元土地管理制度、小产权房何去何从等方面法律障碍的突破心存担忧,而原村民对于维持现状的意愿大于确权的意愿、土地产权形式之复杂也超出想象,这预示着此次改革能否取得实质突破还存疑问。但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切重大矛盾的解决均或多或少地追根溯源到土地制度。在中国更广泛的地区,因土地二元体制和城市化进程共同造就的土地产权和收益纷争,也正等待着妥善而有效的解决方案。所以,各方面对于此次改革期望很大,希望能够在深圳破冰从而示范全国”。见李宇嘉《第三次土地改革为何在深圳发生》,《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8期。。其中,有关土地出让制度的改革主要是率先全国在拓宽入市土地范围(增加集体工业用地入市)和土地出让的溢价收益分配与产权归属上进行探索。具体地,就土地出让范围的改革而言,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及其6个配套文件(简称“1+6文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实际占用的符合城市规划的产业用地,在理清土地经济利益关系,完成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清理、补偿和拆除后,可申请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精神,主要探索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租赁和入股机制,以及纠正以往土地溢价收益主要归于政府的利益分割模式。此次改革,有两种收益分配方式可供选择:第一种方式是所得收益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第二种方式是所得收益70%纳入市国土基金,3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并可持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物业用于产业配套。

同年,深圳市土地整备局挂牌成立。承担统筹协调、指导深圳市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等多项工作职能,各区陆续成立土地整备中心。出台《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储备土地登记规程》、《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和《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程序》等。同年,实施《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市区分工的房屋征收管理体制,明确房屋征收的适用范围,梳理、细化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程序,探索建立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的预选制度和选取机制,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推动构建完备的土地整备政策法规体系。

2013年,准许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工业用地申请进入市场流通。这种改革旨在使本属于城市化过程中权属不清、手续不全的历史遗留用地,通过政策创新得以实现入市交易,为全国实现土地同价同权、建设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有益的尝试。作为试点的首例出让实践活动于2013年12月成功实施,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凤凰股份公司)面积为1.45万平方米的A217 -0315地块成功出让。此次交易所得收益分割,探索“3∶7分成加20%物业”模式,即出让款70%纳入深圳市国土基金,30%归凤凰社区,项目建成后,可无偿取得项目总建筑面积20%的配套物业。同时,探索旧工业区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的更新模式,土地整备全面铺开。同年出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管理改革创新要点(2013-2015年)》。

2014年,探索安居房、养老院等用地及其他经营性用地入市流转,试点推行社会投资类设施土地有偿使用并向社会开放。

2015年,成立城市更新局,深化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围绕容积率管理、清退用地处置、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以及地价测算等规范和创新政策;出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打开“农地”入市,以解决安居型商品房和机构养老设施土地供应的政策通道;创新节约集约制度,出台《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规范存量土地的利用和管理。

二 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改革

随着深圳房地产市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深圳也率先全国对房地产业的市场化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从20世纪80年代初成立房地产公司,负责统筹、开发、建设、经营涉外商品房地产业务开始,在国内率先进行房地产商品化,实施商品房预售、房产权转移、房产抵押、房产租赁、房产登记等制度,率先探索抵押贷款制度,率先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率先改革土地、房屋分离登记发证而实行房地合一登记发证,在国内第一次建立大规模房地产交易平台,率先规定商品房预售条件,试行房地产初始登记备案制度,以及构建具有深圳特色的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在内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率先进行住房货币化和公积金制度改革等。纪略如下。

1980年,深圳市房地产公司成立,负责统筹、开发、建设、经营涉外商品房地产业务。该公司成立当年,即与香港妙丽集团合作开发了中国内地第一个商品住宅小区项目,第一个中国内地销售“楼花”的房地产项目,以及第一个引入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小区。

1982年,深圳相继成立了20余家国营及中外合资的大中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形成了特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竞争局面。深房、物业、特发等一批国有房地产公司成为当时的领军企业。

1983年,《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在国内率先提出房地产商品化,明确了商品房预售、房产转移、房产抵押、房产租赁及房产登记等制度。其中,首推的商品房预售模式拓宽了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

1985年,《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颁布实施,率先探索抵押贷款制度。

1988年,中国内地第一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第一家房地产交易代理评估机构)——深圳国际房地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1989年,率先改革土地、房屋分离登记发证,实行房地合一登记发证(将以往的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合一发放《房地产证》)。同年,深圳市物业估价所成立,房地产评估行业自始起步。

1991年,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承办了国内首宗抵押房产公开拍卖,拉开了我国利用法律手段解决抵押贷款纠纷的序幕,促进银行开展“房产抵押贷款”业务。

1992年,颁布经济特区获得立法权后的第一批房地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等。同年,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规范外销市场管理;在国内第一次建立了大规模房地产交易平台——房地产展销洽谈会。

1993年,率先对房地产预售做出专门规定,明确商品房预售条件为:土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数的25%,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收款监管协议;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者已解除抵押关系详见《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立法上对商品房预售制度加以确认。;规范经济特区内微利商品住宅、福利住宅以外的房地产转让及视为转让的行为,对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交换与赠予、房地产转让的代理与经纪、房地产转让的税费、罚则等进行明确规定;开始用资质年审方式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

1994年、1995年、1996年连续三年分别发布《关于搞活深圳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关于促进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搞活房地产市场。此前的1993年,全国对房地产市场实行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转入低迷,空置商品房数量增大。此次主要通过以下举措搞活房地产市场:解除对购房对象的限制,凡具备合法证明的国内公民或单位均可在深圳购买商品住宅;允许楼花转让;暂免征契税和教育附加费;允许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每套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在缴地价差价后,允许内销住宅转让。

1997年,深圳试行房地产初始登记备案制度。

1999年,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科学评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科学评价房地产企业综合实力,制定《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审暂行办法》,实行房地产企业资质年审排名。

2001年,出台《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定免征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土地增值费,提高商品房预售进度要求,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2/3以上层数。同年,深圳拍卖房首次实行按揭。

2004年,出台《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通过依法重新设定法定条件和程序,一揽子解决房屋所有权证、非法合作建筑等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此前,为加大处罚违建力度,2001年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002年又发布了该两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化了历史遗留私房、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整理工作)。

2006年,颁布全国房产测绘领域首个由政府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标准——《深圳经济特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2005~2007年,深圳先后出台《关于开展房地产广告专项整顿活动的通知》《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严禁非法炒卖房地产的通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告》等,打击非法炒房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稳定房价。其间,于2007年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需明码标价。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明确禁止房地产企业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登记、办理贵宾卡及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款项等行为,并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公开销售,且必须明码标价。

2009年,构建深圳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即建立完善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在内的多层次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探索新的住房保障类型和保障方式;深化住房货币化和公积金制度改革。

2014年,制定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实施方案。

2015年,深圳市不动产籍管理和测绘局正式挂牌成立,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更名为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深圳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创新提出不动产籍的统一管理,整合测绘管理职责,推进“一平台五统一”,即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籍信息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籍信息的统一调查、统一测绘、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和统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