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拘禁于话语之中:缺失的文本体现
生态伦理精神的缺失,是指在既有的叙事传统中,对非人类的书写往往被湮没在人类中心的重重话语之中——在话语的重重围困下,“非人类”不具备叙事的能量,从而也不可能成为伦理关怀的对象。本书对这一切入视角的论述将从一篇与“非人类”有关的小说开始。
首先进入研究视野的是刊于1987年第11期《上海文学》上的莫言的《猫事荟萃》。对于非人类小说写作这一话题而言,《猫事荟萃》的存在,既不是最初也不是最后;既不是起点也不能作为至高点,它甚至不是某个历史转向的十字交会点,进而以新旧交替时代的某些症候启示着另一类写作的出现。作为一个在习惯性思维方式中从思想或艺术的任一视角来搜索都颇不起眼的文本,它被本书所捕捉,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中对于猫这一生物的大量古今中外不同话语的汇聚,给阅读带来的最初震惊:一方面,众多文本展示了不同的叙事、各种话语系统之间最大限度的可能性、弹性和张力;另一方面,也展示了层层话语围困之后非人类本体面目的模糊可疑。如同以猫这一被重重话语风干了的无血无肉的标本(可以替换成狗、马、狼、虎、鸭、鱼、兔等)为圆心,以各种不同的话语为半径所做的圆周运动,每一种话语都在讲述,都试图以自以为不断接近所要表述的本体的方式努力着,圆周上的每一点,都是一种话语的可能性,而这种点是可以无限切分的,话语依不同的叙事逻辑对语词进行重组以产生出新的文本,在理论上具有无限可能性。
解读《猫事荟萃》可以从多种角度切入,以莫言创作系列为背景,可以看出其中对饥饿的重述,进而可以引申到隐含着的对社会的批判,甚至是对现代性的质疑。对于通过非人类叙事探讨文本生态伦理立场的研究而言,莫言应该可以算作一个特例,其若干文本都涉及非人类,但莫言的本意却始终与生态伦理无关。《猫事荟萃》作为小说这一叙事体裁,从鲁迅的《狗猫鼠》写起,解释“猫虎之间”的故事,由此开始了故事系列,也开始了既有人类叙事中对非人类叙述的大展示。其中,过量地容纳了与“猫”有关的形诸文字的文本12种,与猫有关的事件8种;
另有“猫狗成仇”的多种话语——鲁迅所引的日耳曼童话、祖母的解释、现代生活中猫狗死斗是源于人类的挑唆等,每一种解释都有自己的走向与相应的话语系统。
在《猫事荟萃》中汇聚的古今中外太多的关于“猫”的不同叙事中,文本之间相互支持又相互拆解,是不同话语的交流与碰撞。猫作为一种生物学的事实,在不同的话语中漂移,时而形容猥琐,时而光彩夺目。在善变与狡诈之间,在幸运与不幸之间,在好与坏之间,在传说与现实之间,“猫”作为一种被抽象了的生物学事实,借助于不同话语的叙事力量,在互为反方向的两极之间任意往返。不同的时代、国别与民族,不同的体裁、题材的各种话语系统汇聚于同一文本中,不动声色地热闹着,悄然地展示话语力量的蓬勃与缤纷。在蓬勃缤纷中,非人类作为生命体被覆盖得异常苍白:它们不是伦理关怀的对象,甚至不是审美叙事的对象,而仅仅是人际伦理支撑下的文本中完成叙事的道具。
差不多在5年之后,1993年第1期的《十月》刊载了于坚的诗《对于一只乌鸦的命名》:
……乌鸦的符号 黑夜修女熬制的硫酸/嘶嘶地洞穿鸟群的床垫/堕落在我内心的树枝/像少年时期 在故乡的屋顶征服鸦巢/我的手再也不能触摸秋天的风景/它爬上另一棵大树 要把另一只乌鸦/从它的黑暗中掏出/乌鸦 在往昔是一种鸟肉 一堆毛和肠子/现在 是叙述的愿望 说的冲动/也许 是厄运当头的自我安慰/是对一处不祥阴影的逃脱……
……当一只乌鸦 栖留在我内心的旷野/我要说的 不是它的象征 它的隐喻或是神话/我要说的 只是一只乌鸦 正像当年/我从未在一个鸦巢中抓出过一只鸽子/从童年到今天 我的双手已长满语言的老茧/但作为诗人 我还没有说出过 一只乌鸦
深谋远虑的年纪 精通各种灵感 辞格和韵脚/像写作之初 把笔整只地浸入墨水瓶/我想 对付这只乌鸦 词素 一开始就得黑透/皮 骨头和肉 血的走向以及/披露在天空的飞行 都要黑透/乌鸦就是从黑透开始 飞向黑透的结局/就是从诞生就进入孤独和偏见/进入无所不在的迫害和追捕/它不是鸟 它是乌鸦/充满恶意的世界 每一秒钟/都有一万个借口 以光明或美的名义/朝这个代表黑暗势力的活靶 开枪/它不会因此逃到乌鸦之外 飞得高些 僭越鹰的位置/或者降得矮些 混迹于蚂蚁的海拔
把两个相距5年之久,从属于不同的体裁领域的原本毫不相干的文本并置在一处,如果忽略猫和乌鸦作为生物学上两种不同物种在生理特征上的差异,而仅仅关注它们作为抽象化了的非人类置身于话语叙事中的命运,则前一文本客观上从阅读的角度,收集并展示了文学叙事中话语在非人类身上的重重堆积;后一文本,则从话语主体的角度,表达了试图让非人类冲出重重既定话语樊篱的困境。前者展示话语的汇辑,后者呈现出突破的繁难——对付这只乌鸦,词素从一开始就已经黑透——那些承载着重重人际伦理指涉的象征、隐喻和神话。
作为具有生态意识的诗人于坚,在当代诗歌的发展中常与现代汉语诗歌的探索联系在一起,当诗坛试图给于坚选择用以定位的坐标点时,《0档案》或者《飞行》可以更为合适更为闪亮也更为准确地予以标示,于坚之于诗坛之于第三代诗歌的诗学立场和诗学精神的意义。而《对于一只乌鸦的命名》,即便进入评论的视野也常常仅仅是作为一个过渡很快就会一闪而过,在这些蜻蜓点水式的飞掠而过的瞬间,接触的点往往仍在于于坚与现代汉语诗歌写作的纠葛。
如果从20世纪90年代中国诗坛诗歌论争的角度看,于坚《对于一只乌鸦的命名》或许还可以带出一系列相应的话题,关于民间,关于普通话和口语的对峙,口语诗的界定,等等。甚至可以由此作为一个话题的开端,进而提及一场人数众多飞沙走石的诗歌论争。只是,本书要讨论的话题一开始就与此无关,或者说,本课题与它的相遇和此处对它将要进行的分析,只是缘于对它的一次挪用,在读取它的瞬间,走进去,然后又走出来。本书感兴趣的是,乌鸦作为一个具体的、因没有发言权而处于“被说”位置的非人类,与重重话语之间的关系。诗人的取向是试图穿越重重语言的迷障,到达一个可以以自己的话语呈现出一个具体的关于乌鸦的“点”,而本书关注的是,层层围困着一只乌鸦这个点的那些黑透的“话语”是如何遮盖住一个生命身上的生命特质的。
很显然,对于诗人的写作而言,是一个诗人面对一只乌鸦。而通常的研究,则是着力于一个诗人置身于多种表达时的困惑。一直被忽略的问题是,当乌鸦以一个非人类的身份作为主体时,它所面对的是重重的话语以及各种既定话语秩序。诗人为走向一只乌鸦,在历史的重重话语中穿梭,上下求索、左冲右突,以寻找一种属于自己的文字。而乌鸦作为表述的对象,却一直面对着千百年来话语油彩的层层涂抹。
至此,我们已经分别看到了与非人类相关的一篇小说和一首诗歌,它们以不同的文体,各自代表了一种叙事方式。话语的力量,已在人类中心的叙事传统中积淀在各种文体间,抽象成一种气息,困扰着后来者的表述。把两个原本不相干的文本从具体的背景中剥离出来并置一处,可以分离出各种研究视角,在众多的解释视角中,本课题只关注这样的角度:人类对非人类叙事的话语史,对人类与非人类关系的叙述史。在人类的所有叙事面前,非人类实际上都是悄无声息的。不错,我们是听得到它们不断的喋喋不休,看得到冒号后面翻涌着不断生成的文字,但所有的话语都是人类书写权力对生物真实声音的一厢情愿的解读。诚然,对于非人类话语的了解作为一个遥远的生物学课题,并非本书所能驾驭的领域。本书关注的只是解读的方式以及支配这种解读方式背后的权力机制的产生及其在不同历史文化语境中的运作方式,因而研究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在人类文化的叙事传统中,对于“非人类”以及非人类与人类关系的叙事在新时期文学中的体现,及其蕴涵的深层生态伦理立场。只是事实上,不同的文本都在以各自的方式讲述着同一个话题,即便是仅在文学创作领域,各种文体之间也已是千差万别,更何况还有社会科学范围内的其他领域。进行一次详细的研究因涉及更多的社会学、伦理学的范畴而溢出文学这一话题,令人不堪重负,而从总体上描述又会过于简单。因而本课题只选择了话语的视角,在对非人类叙事的话语清理中探讨其生态伦理精神的有无。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在人类文化的叙事传统中,非人类的“拘禁于话语”在文本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非人类处于重重话语的裹挟之中,不同的话语为我所用各取所需,各种话语之间有时候会相互支持或相互拆解。《猫事荟萃》中古今中外不同文本汇聚一堂而又各行其是,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其二,人类倚仗自己所拥有的书写权力,在对非人类或者人类与非人类关系的叙述中,可以决定叙述的详略分配、选取被叙述的重点、组织故事的前因后果和决定所使用的叙事色彩与情感倾向、控制叙事的伦理立场;话语修辞拥有的对人自身行为的“矫饰”作用,使人类运用所拥有的书写权力对其行为加以辩护(rationalization)。一种惯常使用的方式是要把猎杀的对象命名为“害虫”,然后堂而皇之地杀之,人类通过拥有并使用叙述权力,任意矫饰自己的行为,为自身的好恶与利益、立场寻找借口;在吃掉别一物种时,要发表一通义正词严的演说,猎杀一其他非人类生命则常以“保卫人民”的名义;或者是把非人类与人类的睦邻关系称为“忠诚”,反之则斥为“凶残”,以人际伦理准则取代种际伦理应有的生态伦理立场。
对益虫/害虫的命名本身隐含着人类中心意识,“害”与“益”,皆是以人类的利益为中心所做出的判断。围绕这一“现实—指涉”,人们建构了各种概念:害虫、凶残、狡猾……人类以自身为中心,实现对各种非人类及其品质的命名,正是通过此类命名维护了人类对非人类自古以来的指责和对其生命的合法性剥夺,并在此基础上对自身行为做出合理的叙述。
人类中心的叙事文本通过拥有书写的权力,在对人类和非人类关系的叙述中,一再地产生和复制所谓的真相,非人类的罪行通常是由人类文字重构而获得的,是无须在场亦能做出的判决,非人类永无应答和确认之时。比如郭雪波《公狼》和荆歌《狼来了》
都不约而同地写到人类想当然地把被村人偷吃而丢失的家畜家禽认定为被狼所窃,从而诛杀之,即便后来知道是错杀,依然执迷不悟。《公狼》中“查明最早丢失疑为狼所为的那只山羊,原来被村东二嘎子偷去换酒了,不是那对公母狼所为,是一个冤假错案”,人类以自己想当然的“疑”给非人类定制一罪名,真相大白之后不是对冤假错案的改正与纠错,而是更为残忍地诱捕以杀狼灭口。村长在捕狼前的村民动员大会上的发言,颇有意味地呈现了人类叙事传统中以文字重构非人类罪行的驾轻就熟,和接受领域习以为常之后的熟视无睹,“山狼在村里召开一次村民会议,宣布打狼计划,从狼之出现,狼之公害,狼之不可饶恕的罪恶,再说到狼入圈套时号召全体村民齐动手出来打狼,为其丢失的猪羊家畜报仇,为以后的安宁而战,保卫家园,匹夫有责,云云,说得口沫飞溅……”人类以话语的喋喋不休,重构着文本中作为非人类的狼本应昭雪的罪名,既然“已知”丢失的家畜是人类自身所为,又何以推导出“报仇”和“为安宁而战”的结论?话语之间的缝隙、内在逻辑的牵强清晰可见,而“保卫全村的安定团结”“保卫家园,匹夫有责”之类的话语,更是一个时代的国家话语在人类叙事习惯中的沉积。人类在拥有书写权力之后,所有的话语都是公理——在一切需要进行辨析的逻辑中,公理是无须论证的前提。
对上述话语修辞的矫饰作用在文本中隐踪的捕捉与清理,是本部分的出发点和理论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