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合理安排内销、外销进行避税筹划?
【例】 某公司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外销,2012年4月、5月均无免税购进原材料,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4月份报关出口产品一批,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34万元。
(2)5月份报关出口产品的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当月内销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34万元。
4月、5月应退税额计算如下:
①4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200×(17%-13%)]=-9(万元)
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月份应退税额为9万元
4月份免抵税额=26-9=17(万元)
②5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300×(17%-13%)]=-5(万元)
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
5月份应退税额为5万元
5月份免抵税额=39-5=34(万元)
上述计算表明,该企业4月、5月均存在应退税额。但由于退税指标问题,实际退税额可能很长时间之后才能真正退给企业,甚至因退税不能到位而长期挂账,这样就造成了企业生产资金占压。
那么,该怎样进行避税筹划呢?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税额达到最大,充分抵顶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可以避免了前期应退税额不能到位所造成的对生产资金的占压。对此,有以下几种方案可选:
方案一:其他情况不变,调整出口销售额
若4月份出口销售额为425万元,5月份为75万元,则:
①4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425×(17%-13%)]=0(万元)
免抵退税额=425×13%=55.25(万元)
4月份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
4月份免抵税额为55.25万元
②5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75×(17%-13%)]=-14(万元)
免抵退税额=75×13%=9.75(万元)
因期末留抵税额14万元大于免抵退税额9.75万元,所以5月份应退税额为9.75万元。
5月份免抵税额为0,退税后仍有4.25万元,即(14-9.75)万元作为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方案二:其他情况不变,调整进项税额
若4月份进项税额为25万元,5月份为43万元,则:
①4月份应纳税额=100×17%-[25-200×(17%-13%)]=0(万元)
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月份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
4月份免抵税额为26万元。
②5月份应纳税额=100×17%-[43-300×(17%-13%)]=-14(万元)
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
5月份应退税额为14万元。
5月份免抵税额=39-14=25(万元)
方案三:其他情况不变,调整内销数额
若4月份内销销售收入为152.94万元,5月份为47.06万元,则:
①4月份应纳税额=152.94×17%-[34-200×(17%-13%)] ≈0(万元)
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月份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
4月份免抵税额为26万元。
②5月份应纳税额=47.06×17%-[34-300×(17%-13%)] ≈-14(万元)
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
5月份应退税额为14万元
5月份免抵税额=39-14=25(万元)
筹划前后企业4月份的有关情况,从退税指标来看,与筹划前相比,三个方案的退税虚指标均少了9万元即(9-0);从免抵税额来看,方案一多抵顶38.25万元即(55.25-17);方案二、方案三均多抵顶9万元即(26-17)。而就4月、5月的整体情况来看,筹划方案并没有改变退税总额(均为14万元)。但是它使企业保持既不缴税也不退税的均衡状态,而免抵税额达到最大,充分抵顶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避免了前期应退税额数额很大而又不能马上获得所造成的对生产资金的占压。